甲和乙实施盗窃行为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该注意

意甲02
甲和乙实施盗窃行为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该注意
导读:甲和乙实施盗窃行为,法院在量刑时要区分主犯、从犯,以及盗窃金额大小、是否属于累犯,以及是否为未成年人等。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

甲和乙实施盗窃行为,法院在量刑时要区分主犯、从犯,以及盗窃金额大小、是否属于累犯,以及是否为未成年人等。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入户盗窃的,均构成盗窃罪,但因甲只有15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所以不构成盗窃罪,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乙而言,在甲实施入户盗窃时进行“望风”,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虽然甲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但乙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只是“望风”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从轻、减轻处罚。

1、甲乙共谋后盗窃,乙放哨,甲却去抢劫,做了二人共谋以外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甲乙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共犯。因为二人有了共同的犯意,而且也有了分工实施的行为;

2、 甲还构成抢劫犯罪,乙不构成抢劫犯罪。因为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与乙共谋的范围以外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即与乙无关,原因是乙没有与甲达成抢劫的共识——缺乏抢劫的故意;

3、丙已经属于明知是甲抢劫的犯罪所得而分享,虽不构成抢劫共同犯罪,但如果分得的赃物数额较大,或者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加以隐瞒或作伪证,则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包庇罪。

  案情: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准备接应,而由乙入室盗窃。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始行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盗窃财物数万元。针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之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持之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至于停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即无论是畏惧惩罚还是良心发现,只要是“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甲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盗窃的念头,而且客观上停止了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单个自然人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要结合该规定来分析,但绝不能简单等同。

  (一)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因为共犯人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对整个犯罪的既遂状态承担既遂责任。

  (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当然,若甲有效地阻止了乙的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若案中直接实行者乙在不通知看风的甲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单独溜走的话,对乙则应认定为中止,但对甲则应认定为未遂。

  百度出来的

本案中,对甲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乙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两人预谋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女主人被惊醒,甲为了摆脱女主人,当场使用暴力,用烟灰缸砸女主人的头部,致其死亡。甲在打女主人头部的时候,已经由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因此,对甲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乙在甲盗窃时只是望风,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他并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对乙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甲乙共同盗窃,共同对盗窃这款2000元承担刑事责任。

  《更高人民法院 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更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欲盗物品价值不大或者盗窃可能形成社会危害性不大之下,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无论在实践与司法考试,吾皆此观点。乙准备工具至丙,盗窃预备而已。然而此工具可致实行犯既遂,如若仅以犯罪预备定罪量刑必违刑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如何定罪量刑仍应当考察具体案情。在实行犯未遂之下 ,可以以犯罪预备视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吾认为仍可考察实行犯倚此工具行事之难易与乙之提供工具之意志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仍有,甲乙与丙皆互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项是合理的,之一项因为乙过错在先,即使全额扣除工资不太合理也可以接受。第三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乙的行为够不上刑事责任,往重里说至多是个治安案件,处理不好最重的结果也就是个治安拘留;往轻里说,是个无权处分的民事纠纷,赔点钱了结了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