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答辩状

意甲04
合伙纠纷答辩状
导读: 合伙纠纷答辩状,当合伙人出现不可调解的矛盾的时候怎么办下面是我带来的合伙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  合伙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王某,女,51岁,汉族,无职业,住。  答辩人因与原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答

 合伙纠纷答辩状,当合伙人出现不可调解的矛盾的时候怎么办下面是我带来的合伙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

 合伙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王某,女,51岁,汉族,无职业,住。

 答辩人因与原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并没有进行过合伙结算。

 我确与原告于2008年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称他会 *** 生产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来,所以我们约定由原告出技术、我筹集资金,资金多属借贷,陆续拿齐不超50万,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与我各负担一半,赔挣双方一家一半。

 但是自从合伙后,原告也没出什么技术,我筹集的资金多数都是经过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 *** 设备建厂房等。

 原告在合伙期间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费等)累计借款金额共计:2206700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归还。

 合伙期间 原告恶意烧毁厂内板材,禁止我生产经营并且把宿舍和电闸都锁了起来造成厂子亏损严重。

 因经营不善,双方经营亏损严重,这时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给付原告15万元!因双方经营亏损,没有盈利,并且依照双方所签的协议,原告理应给付我赔偿,于是我就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其后原告就三天两头的到我家中闹事,砸东西,威胁,恐吓并多次殴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为此我也曾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以双方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给处理,这导致原告更家变本加利。

 09年3月7日,原告又再次来到我家中 胁迫我给他打欠条,不按他说的写就杀害我全家,(我们刚来扎区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们本地没什么亲人和朋友)还说杀了我们这荒山野岭的就算我们臭死在家里都不会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机说他干儿子二东等混黑帮的'共计7人已经在来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况下,我无奈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写下35500元欠条,原告要求必须写上是“分家钱”,并注明还款日期为“3月30日”,我说与他合伙做生意几十万的外借款到期了还没有还呢。

 我唯一的一份现金货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抢走,进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儿女被原告打伤我连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养伤。

 我已经没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笔钱支付给他了,他说他知道我拿不出钱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种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说不管我是偷也好,抢也好 借也好,30号必须把钱给他备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说:“不给钱,30号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来我到联营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说因为我们涉及到经济纠纷还得上法院处理,由于还没有到30号 迫害事实没有发生,但为保我家人安全 所长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闹事,并说明:谁再先上谁家就是谁的责任。

 并告诉我搜集证据。

 发生了这么多事,我确实不愿于原告再继续合伙了,我也曾多次要求原告进行合伙清算 但都被原告拒绝,因为原告深知生意亏损 如果结算就要和我债务均分。

 而今原告周某却依此欠据,以双方已结算 给付结算款为由 把我起诉到了贵院。

 我们没有进行过结算何来的“结算款”要求我给付此款没有法律依据。

 而有关“分家钱”的欠条是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请下所写的,并非我的真实意愿表示,应是无效欠据,我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予以撤销。

 并且依据协议约定,原告负担利息的一半,及亏损的一半。

 合伙期间本来就已经亏损11300000余元 如果清算,原告应负担利息4805867元,负担同顺亏损的一半490450元 大机器亏损4154900元, 厂房一半3500000余元,50%工人资1636285元,返还借款984500元,老郑家货款577000元,恶意烧毁厂内板材7000余元,以上合计元。

 原告共计应该给付我:16849002元,他欠我这么多钱,我又怎么会给他出具欠条呢

 二、原告要求返还的15KW电机、锯片开关等请求不合理。

 因在我与原告合伙期间,原告将我的30KW电机损毁,原告主动与我商量,用他15KW的电机顶账,现在15KW电机实属我所有。

 若周某返悔,可以赔偿我,并把他15KW的电机取回。

 至于开关锯片等物品 原告早在逼我写欠条之前 就顶账给付我了,况且在欠条上也没有体现,在合伙协议上也没有约定,该部分请求属于无理请求,故该部分物品原告无权要求返回。

 综上所诉,我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双方并未进行过合伙结算,该欠条并不是结算凭证,欠条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要求返还物品的请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反诉周某不履行合伙协议,请其履行协议,依法偿还债务。

 3请求法院解除我和周某的合伙关系。

 此致

 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09年5月25日

 合伙纠纷答辩状2

 张诉平顶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审理过程中张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追加为被告,并被贵院准许,答辩以下:

 一、为转账协议中乙方,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原告,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张与为同学关系,本案诉讼之前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借用其它公司的名义为生意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2012年张和与股份物资供应总公司达成一笔生意,并作为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转账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即公司负责保证在乙方货款到账叁日之内转至乙方指定卡上。

 为确保该笔款项用于偿还王的欠款,经公司要求,三方商定由作为担保人在转账协议书上签字,张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基于以上事实,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更不是张所主张的连带偿还债务的担保人。

 在该转账协义中的地位为乙方,如硬要扯到本案中的话其诉讼地位应当为原告,而非被告。

 二、张与之间为合伙关系,二人共同与公司签订的转账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向法院提交一份印证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据,是二人合伙经营期间共同向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合伙生意,不可能共同向第三人借如此高额的借款。

 本案关健证据转账协议也是一例,张与合伙生意期间,共同向王借款130000元,王多次找到张和要求还钱,并请求本案被告公司中间说和,因此,代开的发票的转账协议中才出现了“乙方、”、“此笔款项用于归还王欠款。

 归还壹拾叁万元整”、“担保人:”等从字面无法解释清楚的约定条款,这也正好印证所说的二人为合伙关系的主张,

 本案转账协议生效后,公司收 *** 款并如约进行转账,发现转账协议中写明的银行卡号并非王本人名字,而是另外一个女人的卡号,公司随联系求问原由,经向辉了解,该卡号为张妻子的账号,为防止该资金误入第三人账号内,无法履行向王的还款义务,与张沟通后,向公司提出变更转账申请,请求现金支付给乙方担保人,公司同意并已经支付完毕,以所写收到条为证。

 张持一个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书起诉,并将其生意合伙人追加为被告纯属滥诉,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三、张与合伙生意期间账目不清,双方存在矛盾,张尚欠240000余元的货款,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准许,否则将保留诉权,另行提起诉讼。

 据称,二人合伙期间曾与平煤供货,其中240000货款到账后应分给,该款打入公司代开的发票,后货款到账后张一直没有向提起此事,更没有将货款支付给。

 目前该纠纷仍未解决,保留诉权。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参考。

 谢谢。

 答辩人:

 20xx年11月5日

甲方先行动手,乙方还手的时候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有个条件就是阻止正在侵害的行为。以侵害行为停止为限度。如果对方侵害停止或无法继续侵害而这个时候乙方仍然继续打甲方,那么就造成防卫过当。

乙方的小孩在一旁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甲方要对小孩进行侵害。而且侵害行为尚未发生就不能以正当防卫进行辩说。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几个:1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对方侵犯了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限度就是:使不法侵害方不能继续进行侵害为限度。假设甲要杀乙,但是乙却成功控制了甲,将其捆绑或者将其打伤,导致甲不能再对乙进行不法侵害,那么这个时候乙就不能继续对甲进行打击。如果打击了就是防卫过当。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没道理的

去医院用了三千,有些能赔偿,有些营养药的就不太能得到支持了

赔8000是根本没法律依据

如果是乙方先动手的话,这里面牵涉到一个正当防卫,但是要看甲方有没有防卫过当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甲未经乙同意将账本提交法院没什么不妥之处,因是合伙做生意,双方都有相互的知情权,之间也不存在商业机密的问题,如你不服可另案起诉,胜算不大。2)根据你的表述,乙方在收货时有修改账之嫌,甲方收款不记账、不认帐(后才承认),我看双方做生意财务都是糊涂账,乙方也无需收集哪些证据,把打款票据保管好就行了,你们就等待法院的判决吧。以我之见,两败具伤,想任何一方六成胜算的概率就很不错了。

  合伙生意,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不能认定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调解范围。

  认定工伤的主体,是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