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原则

奥运会02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原则
导读: 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仲裁时由代表参加。代表的姓名、地址和 *** 号码应书面通知他方各当事人和协会行政管理人。仲裁庭一经组成,各方当事人或他们的代表应书面与仲裁庭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仲裁地点1.如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地点不能达成一致,协会行政管理人

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仲裁时由代表参加。代表的姓名、地址和 *** 号码应书面通知他方各当事人和协会行政管理人。仲裁庭一经组成,各方当事人或他们的代表应书面与仲裁庭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仲裁地点

1.如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地点不能达成一致,协会行政管理人可以初步选定仲裁地点,但仲裁庭有权在组成后60天内最后确定。所有这类的决定应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的情况。

2.仲裁庭可以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举行会议,开庭审理或检验财产或文件,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书面通知,使其得以准时到场。 1.仲裁庭有权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提出的任何异议进行裁定。

2.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该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种协议。

3.对请求的可仲裁性提出异议不得迟于仲裁开始后的45天内,对于反诉,不得迟于提出反诉后的45天内。 1.根据本规则,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仲裁,但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每一方当事人应有权被听取意见,并给予合理的机会陈述案情。

2.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应同时由该方当事人递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命令,所有的通知、书状和书面联络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航空快递按最后所知道的地址、或派人送达当事人或其代表。提交该类通知、书状或书面联络可用传真、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形式的电子通讯。

2.为了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期限,该期限应自收到通知、书状或书面联络之次日起算。如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收件人所在地为法定假日,则期限将延长到随后的之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法定假日应包括在期限内计算。 1.各方当事人对其请求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2.仲裁庭可以命令一方当事人将其准备提出支持其申诉、反诉或答辩的有关文件摘要或其他证据提交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人或各当事人。

3.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适当时,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供其他书状、物证或其他证据。 1.仲裁庭至少应在首次开庭审理前30天将有关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各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对以后的开庭审理给予合理的通知。

2.各方当事人至少应在开庭审理前15天将其邀请出庭的证人姓名和地址,以及证人提供证词所涉及的问题和使用的语言通知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

3.按仲裁庭的要求或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协会行政管理人应该就开庭审理时口头陈述的翻译以及开庭审理的记录作好安排。

4.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相反的规定外,开庭审理应秘密进行。仲裁庭可以在某一证人提供证词时要求任一其他证人或所有其他证人退庭。仲裁庭可以决定询问证人的方式。

5.证人的证词可以用经其签署的书面方式提供。

6.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由仲裁庭决定。 1.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得对争议标的采取任何临时性措施,包括对成本争议标的货物的保管在内,诸如将货物交由第三者保管或出售易腐坏的货物。

2.这种临时性措施得以用中间裁决的方式,仲裁庭可要求为这些措施的费用提供担保。

3.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向司法当局要求采取临时性措施,不得认为与仲裁协议的规定有抵触,或认为系对该协议的放弃。 1.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独立专家对该庭提出的某一特定问题作出书面报告并送交各方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应向专家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或应专家要求,提供任何有关文件或货物,以供检验。当事人与专家之间就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货物而发生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庭决定。

3.一经收到专家报告,仲裁庭应将报告副本转送所有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以书面形式表示其对报告的意见。一方当事人可以对专家在报告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进行核查。

4.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仲裁庭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时间询问专家的机会。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均可以邀请专家证人对争议要求作证。 1.一方当事人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没有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一方当事人,经按照本规则及时通知后,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不出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3.一方当事人经正式要求提供证据,如由仲裁庭决定无充分理由而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决。 1.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尚有其他证词或证据有待提出,一经得到否定的答复或者对记录完备感到满意,仲裁庭可以宣布开庭审理结束。

2.如仲裁庭认为合适,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作出裁决之前再次开庭审理。 1.仲裁庭的任何裁决、决定或裁定在有一名仲裁员以上时应由仲裁员的多数作出。

2.在得到当事人或仲裁庭的授权时,首席仲裁员可以对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或裁定,但仲裁庭可以改变。 1.仲裁庭应及时作出书面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保证无迟延地履行裁决。

2.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3.由多数仲裁员签署的裁决应视为充分。如有三名仲裁员而其中一名不能签署时,应在裁决中说明是否已给予该仲裁员签字的机会。

4.裁决应注明作出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即根据第十三条规定所指定的地点。

5.仲裁庭仅在各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以公开其裁决。

6.裁决的副本应由协会行政管理人送交各方当事人。

7.裁决作出地国家的仲裁法如要求将裁决归档和登记,仲裁庭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遵照办理。

8.除了作出终局裁决外,仲裁庭亦可以作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指定的应适用于争议的一个或几个实体法。各方当事人未有此项指定时,仲裁庭应适用他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几个法律。

2.涉及到适用合同的仲裁,仲裁庭应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仲裁,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合同的贸易惯例。

3.除非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得决定友好和解或根据公平原则裁决。 1.如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各方达成了和解,仲裁庭应终止仲裁。如经各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亦可以用仲裁裁决的形式根据同意的条款将和解作成记录。仲裁庭对这类裁决毋须说明理由。

2.如由于任何其他的原因致使仲裁程序的继续成为不需要或不可能时,仲裁庭应将终止程序的意见通知各方当事人,除非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外,仲裁庭应发出终止仲裁的命令。 1.在收到裁决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该项裁决作出解释或要求仲裁庭更正任何誊写、打字或计算上的错误,或者对提出的请求但在裁决书上遗漏了的作出追加的裁决。

2.如仲裁庭认为要求正当,在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仲裁庭应在收到该要求30天内答应该项要求。 仲裁庭应在其裁决内确定仲裁的费用。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如确定按比例分配费用是合理的,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费用。费用应包括:

1.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2.仲裁庭要求的辅助费用,包括专家费;

3.协会行政管理人的费用和开支;

4.胜诉 *** 律 *** 的合理费用。 1.在提出申请时,协会行政管理人可以要求申诉方按照第三十二条第1、2、3项规定,预付适当的金额作为费用预付金。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可以向各方当事人要求追加预付金。

3.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如数交付应缴纳的预付金时,协会行政管理人应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其中的一方或他方可以补足该应付款项。如仍未照付,仲裁庭可以命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

4.在作出裁决后,协会行政管理人应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所收预付金的帐目并退还任何尚未使用的结余。 第 仲裁庭的成员和协会行政管理人不应对任何当事人就与按照本规定所进行的仲裁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但因其有意或故意的不法行为对一方当事人造成后果的应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

仲裁庭应解释和适用本规则中与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有关的规定,其他所有规定应由协会行政管理人解释并适用。

行政费用表

在提交案件时应缴纳300美元的申请费。行政管理费的余额按照提交仲裁时已知的或随后确定的争议金额或反诉金额计算,并在提交申请或反诉60天内到期和支付。申请或反诉金额 费用10000美元以下 300美元10000美元至25000美元 3%美元25000美元至50000美元 750美元+25000美元以上部分的2%50000美元至100000美元 1250美元+50000美元以上部分的1%100000美元至500000美元1750美元+100000美元以上部分的 0.5%

500000美元至5000000美3750美元+500000美元以上部分的元 0.25%5000000美元至500000015000美元+5000000美元以上部分美元 的0.1%

申请金额或反诉金额超过50000000美元以上,不增加协会行政管理费。

在实际仲裁服务开始提供以前,协会行政管理人被通知申诉或反诉已解决或撤诉,协会行政管理人应自行决定适当的退还金额。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本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不受地域和国别的限制。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本委员会仲裁的,表明同意遵守本规则;当事人也可以经本委员会同意,另行约定适用其它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条款未被遵守,但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条本委员会设置的分会是本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委员会及其分会。

第五条本委员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司法解释,独立、公平、及时、合理地进行仲裁。

本委员会在仲裁期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本委员会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申请仲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提请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六)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及仲裁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委员会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内容表达不准确,但在逻辑上不产生歧义的,仲裁协议有效。

第九条仲裁程序自本委员会立案之日开始。

答案:AB

解析:以是否设有常设仲裁机构为标准,仲裁可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其中,机构仲裁是指向一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CD两项根据是否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或其他涉外因素,仲裁可分为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