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

意甲06
什么叫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
导读: 1、什么叫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2、甲供材材料材料发票可直接开给承包方吗3、什么是甲供工程4、【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处理问题5、甲供材料如何计入工程造价甲供工程的含义甲供材: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从材料质量上讲:
  • 1、什么叫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
  • 2、甲供材材料材料发票可直接开给承包方吗
  • 3、什么是甲供工程
  • 4、【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处理问题
  • 5、甲供材料如何计入工程造价

甲供工程的含义

甲供材: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清包工程的含义

清包,就类似于软件安装时的“自定义安装”,装潢公司或施工队只负责实际的装修施工,而设计、选材、购料(包括瓷砖、地板等主材和黄沙、水泥等辅料)、验收全部由业主完成。

简单地说,顾名思义,清包工是指施工方只带施工工具进场施工即可,甲供材就是甲方供施工所用施工材料。

甲供:

1、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 *** ;

2、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3、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4、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题主是否想询问“甲供材材料发票可直接开给承包方吗”?不可。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显示,截止到2023年7月24日,甲供材材料发票不可直接开给承包方,“甲供材料”的票是开具给甲方而不是承包方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或单位,有时也可以是外部的成员或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承包优先权,承包方是乙方。建设单位就是甲方,除非是找代建咨询公司,建议单位就是出资金修建项目的单位,也叫发包方,业主。

什么叫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

简单理解下!甲供指由甲方提供该工程的部分主材和部分辅材,具体材料清单上应该可以看到,清包就是去做人工的!

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有什么区别吗?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什么是甲供设备

合同上分~~甲方(一般是主家)~~甲方供设备意思是有主家提供这个设备~~

什么是甲供工程量清单

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为甲供工程量清单

甲供材和甲供工程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 10分

甲供材是甲方供应部分材料,甲供工程对乙方就是清包工

工程建设中的"甲供材料"是什么意思

我补充一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些材料有甲方负责提供材料(有的要负责将材料运到施工地点),乙方负责施工的一种承包模式。材料的质量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甲方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乙方返工等损失时,乙方有权提出索赔。

谢谢!

什么是甲供料 40分

在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包过程中通常在合同上约定,部分或全部主要材料(建材、钢材、木材)由建设单位(即甲方)向施工单位(即乙方)提供,以憨简称为甲供料

哪怕一颗螺丝钉都可以成为甲供工程

人各有志。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 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

工程里甲供材料和一般销售的区别

你分折对,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除了这些还有主要一种区别,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怎么处理 5分

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处理 *** 如下;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 *** 。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

材料款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价款的总称,按照提供者不同一般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笔者在此重点讨论的是甲供材料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比较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延误等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一般均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义务核验材料质量而未核验或者核验后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也应对该质量缺陷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在本文中,笔者讨论重点是甲供材料可能引发的结算纠纷。

众所周知,“甲供材料”,又称甲供材,是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用语,是指 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双方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入结算总价 。具体而言, 就是甲供材料款计入工程造价后,在确定应付款是应扣除甲供材料款 。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 2 1条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甲供材料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其一, 甲供材料领用量与定额用量或施工图含量不符的结算纠纷处理 。其实,甲供材料实际消耗量本身也需要再到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确定。这也导致 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甲供材料的,就承包人的领用数量与工程定额的规定数量或通过对施工图计算出的建筑材料用量严重不符,承、发包双方对于两者的差额是否应扣减发生争议 。而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1035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根据该规定,发承包双方只需要在结算时将发包方签认的数量汇总即可得出甲供材的消耗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确定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但材料消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一个节点的终止才能最终确定,但甲供材料款又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属于施工合同内容要素之一,因而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司法实务总结出如下处理原则:首先, 从约原则,即 应审查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方式计算与核定甲供材料的消耗量。 其次, 遵从行业管理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约定 ,可以在工程定额量与施工图含量中择一确定,并按照行业惯例计算相应的损耗量,据此与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进行对比并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予以扣减 。最后, 遵从合理原则,即 承包人能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等导致建筑材料使用量增加的,相应部分计入合理使用量 。

其二, 甲供材料价格扣减争议的结算处理 。正常而言,若存在甲供材料情形,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需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然后再扣除甲供材料价格后作为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但基于工程价款构成的特殊性,工程定额规则中对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并不单列甲供材料的采购价格,由此引发结算双方的争议,即所要扣除的甲供材料价格是否包含税、费 。

对此,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看法是,无论是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只是建筑材料的采购主体不同,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没有什么差异,甲供材料作为取费基数参与计算工程造价,因此 甲供材料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 。同时,根据税收的法定性, 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款由国家收取,故该部分税款由谁缴纳,决定了工程造价中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金是否在决算中扣减 。从工程实务看,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 。

毕竟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依然遵循的是“ 有约定按照约定 ”的原则,这再次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当事人的之间的行为规则,也是司法适用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面向未来的,是具有前瞻性的。当然,也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通过约定变更、补充、完善合同,以使其更充分地发挥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功能,定纷止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发包方把“甲供材”提供给工程承包方视为发包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按照某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批复理解,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