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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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
导读: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的账务税务处理是一样的。一、 *** 游戏的分类:根据收费模式的不同, *** 游戏分为计时收费、道具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等几种。1、计时收费:包括点卡收费,指网游公司主要依据游戏玩家的游戏时间收取点卡费,收入与玩家的人数和

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的账务税务处理是一样的。

一、 *** 游戏的分类:

根据收费模式的不同, *** 游戏分为计时收费、道具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等几种。

1、计时收费:包括点卡收费,指网游公司主要依据游戏玩家的游戏时间收取点卡费,收入与玩家的人数和游戏时间成正比。包月计时收费,是指 *** 游戏玩家一次性购买一个时段,这个时段内玩家可以随时上网游戏,不管有没有在线游戏,均算作消费。

2、道具收费:指在游戏时间上不再收费,但在游戏中提供道具商城出售一些虚拟道具,如炫丽的服装坐骑和一些影响游戏平衡的道具,玩家可以自愿花钱购买这些虚拟道具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

3、增值服务收费:包括付费会员收费(网游玩家根据不同的收费标准获得不同的会员等级以及不同的特权);游戏功能收费(将网游功能切割为多个部分,玩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购买或租用某些功能)。

*** 广告收费;客户端收费(指某些游戏厂商要求玩家购买客户端才能进行游戏,不过游戏本身是免费的);交易收费(游戏本身不收费,官方不出售道具,全部装备由打怪掉落或任务产出。玩家相互交易获得装备道具,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等。

二、 *** 游戏的运营模式:

*** 游戏的产业链主要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平台商——用户。

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可能发生重合,比如:游戏开发商可能同时作为运营商负责游戏的运营、平台商同时也可能是游戏运营的主体。由于平台商公司业务类型通常较复杂,并不仅仅涉及 *** 游戏方面,因此本文仅涉及网游公司作为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角色时的运营模式及收入确认方面的讨论。

虽然各个 *** 游戏公司(作为开发商和运营商)的业务模式各有特色,细节各有不同,

但总体上来说可分为三种:自营模式、联营模式以及授权运营模式。

(一)自营模式

自营模式是指 *** 游戏公司通过自有的游戏平台发布并运营游戏。在自主运营模式下, *** 游戏公司全面负责游戏产品的推广、客户服务、技术支持和维护等工作。

1、登陆注册

玩家直接登陆网游公司的游戏平台,或从其他推广方的链接登录游戏平台,并注册成为用户。

2、充值消费玩家可以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向游戏充值,目前使用较多的充值方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快钱、神州付、易宝等。玩家充值成功后,充值额自动兑换成虚拟游戏币并添加到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户中。

如果是付费游戏,玩家可以使用游戏币进行游戏。如果是免费游戏,玩家可以使用游戏币购买道具等装备。

3、网游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结算

网游公司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开立收款账户,按约定期限提取资金并支付渠道使用费。

通常,在每月初,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出具上月对账单(包含充值平台账户名,充值订单号,充值金额等),网游公司数据中心也会提供一份清单(包含游戏玩家账号、充值订单号、充值金额等),两者应核对一致,如有差异需及时沟通处理。

(二)联营模式

联营模式是指游戏运营商与游戏平台类公司(如:腾讯平台、UC平台、91平台、360手机助手、百度多酷、新浪平台、FACEBOOK等)合作,共同联合运营游戏产品的运营方式。

在联合运营模式下,游戏平台公司负责网游平台的提供和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游戏运营商负责游戏运营、版本更新、技术支持和维护,并提供客户服务。

在联营模式下,游戏玩家是通过平台公司进行游戏的登录和注册的。如需要充值,则进入网游平台商游戏平台的充值中心,选择充值方式和充值金额,并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完成充值。

(三)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主要指游戏运营商以版权金或预付款的形式获得游戏开发商产品的 *** 权,在运营商所获资质的平台上发行。

由运营商负责游戏的发行推广、游戏运营收入的结算,一般使用运营商所获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的用户管理体系及充值接口,开发商主要负责提供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技术支持、部分 *** 等。

三、各种运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

(一)自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1、道具收费游戏:网游公司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游戏币购买虚拟道具时,即玩家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

尽管几乎所有的网游平台都规定,玩家已经充值到账户的金额不管是否实际使用均不予退回,但考虑到尽管该充值金额不会退回,但其仍在玩家个人的账户中,所有权仍属于游戏玩家,玩家随时都可能将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自主消费,因此在玩家充值但未消费时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同时,在玩家实际使用虚拟游戏币购买道具时方确认收入也符合 *** 游戏公司的惯例。

此外,还有一些游戏规定,玩家充值的金额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如三个月)仍然没有消费,则游戏币失效,不能再消费,此时,网游公司可将该部分失效的游戏币对应的充值金额确认为失效当期的收入。

2、计时收费游戏:

网游公司按照玩家的人数和实际游戏时间确认收入。在付费游戏中,如果存在道具等装备的购买则收入确认 *** 同上述免费游戏。

(二)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联营模式下,网游公司(运营商)一般主要提供游戏运营等技术支持方面的工作,游戏玩家是通过网游平台商的充值中心进行充值的,充值金额由联营方收取。

因此对于网游公司(运营商)来说,完成了该期间的应承担的义务,并依据协议获得从联营平台商处取得分成款的权利时即可确认收入。通常,网游公司(运营商)与联营平台之间分成结算的基础是当期游戏玩家的充值金额。

因此,联营模式下,一般是根据网游公司(运营商)与各平台商的合作协议约定,将期间玩家的充值金额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渠道费用后,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后确认各方应得的收入金额。

通常在月末时,网游平台商在运营平台的端口获取玩家充值情况,按照与网游公司(运营商)约定的日期发布该月结算单,网游公司(运营商)将结算单与平台游戏终端的充值数据进行核对。

双方确认结算数据后,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分成比例及双方确认的充值数据进行结算,网游公司(运营商)据此进行收入确认。

(三)授权运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授权运营模式一般涉及到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

对于网游公司(开发商)来说,其一般采取的授权运营模式的收款方式为:首先收取一次性的版税金,然后在游戏运营期间在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收取分成收入。

版权金收入对于网游公司(开发商)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实务中存在两种确认方式:

①将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列为“递延收益”,在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确认营业收入。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 *** 游戏公司(开发商)要承担技术支持、游戏升级以及提供部分 *** 等连续性的义务,该等后续服务对于 *** 游戏的正常运营来说比较重大,因此通常将初始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收入予以递延分期确认收入。

②将版权金一次性确认收入。

此类收入的确认模式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果没有后续提供重大服务的义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可以将版权金一次性确认收入。

A、合同已经签订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收入。

B、游戏已经 *** 完成,版本已经交付,并公测完成上线。

C、不存在与授权相关的尚未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D、款项的可回收性有合理的保障。

2、分成收入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网游公司(开发商)是依据协议在获得从游戏运营商处取得分成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对于网游公司(运营商)来说,其取得授权的 *** 游戏,可能采取自营方式,也可能采取与其他游戏平台商联营模式运营,其收入确认 *** 参见前述自营模式和联营模式部分的描述。

四、网游公司的审计关注要点

(一)IT审计

无论网游公司采取的是自营、联营或授权模式,或几种联合的业务模式,其游戏的运营均依赖于游戏 *** 系统、收入结算的基础数据也均来源于游戏系统,所以在对网游公司执行审计时,必须要进行IT审计。

项目组可参考本所相关规定引入所内IT专家对IT环境进行评估、对自营平台或联营平台等进行系统测试,以确定整个游戏系统是否有效。重点关注收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信息系统一般性控制的审计(包括开发、变更、安全、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如:

(1)是否能够区分付费玩家和免费玩家。

(2)是否存在恶意修改游戏数据的内部控制缺陷。

(3)系统管理授权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自营游戏平台及联营游戏平台数据是否存在混淆情况。

(5)自营游戏与联营游戏的游戏币的消耗是否存在混淆的情况。

(6)IT专家确认的其他IT审计程序。

(二)其他审计程序

对于自营游戏来说,网游公司收入确认的数据基本来源于游戏系统,因此在完成IT审计,确认网游公司的业务系统是有效的情况下,可重点采用检查、函证、分析等其他审计程序对收入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审计。

1、检查程序针对每一种游戏,首先应确定其业务模式。如某种游戏收入既有来源于自营也有来源于联营/授权模式(此种情况比较常见),则应区分自营收入和联营/授权收入分别进行检查。

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可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自营模式:

(1)获取游戏玩家在报告期内的充值金额及消费金额数据,并与收入明细表相核对。

(2)确认是否以玩家消费金额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如果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是什么。

(3)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充值数据,与报告期玩家的充值金额相核对。

联营/授权模式:

(4)获取联营方/ *** 方出具的结算单(内容可能包括充值金额、渠道费用、分成比例、分成金额等),并与公司自有系统数据进行核对。

(5)获取网游公司与联营方/ *** 方数据核对的资料,判断对结算单的调整是否恰当。

(6)确认是否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7)检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的跨期问题:如企业在期后获得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的结算单,一般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但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对结算金额确定方式进行了调整的,则调整的影响金额应计入修改后协议生效的当期。

(8)收入确认的金额计算是否与网游公司与联营/授权协议具体条款(如分成比例、扣除渠道成本等约定)相一致。

2、函证程序

如:

(1)对报告期内各充值平台的充值金额进行函证,并与系统平台中的充值数据进行核对。

(2)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对报告期内与较大的联营方/ *** 方的结算金额进行函证,并与收入确认金额相核对。

3、分析程序

在执行网游企业收入确认的审计时,一般企业使用的分析程序,如年度、月度波动分析、毛利率分析、与其他同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仍然适用。在分析波动原因时,需要考虑网游企业的业务特点。

如:考虑不同的运营模式、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游戏的上线时间、版本更新时间、新功能上线时间、促销政策、资料片发布、推广政策等因素对收入及毛利波动的影响。因其分析 *** 与一般企业相似,此处不再赘言。

下文仅就网游企业审计中比较有特点的分析方式(非全部)进行介绍:

(1)总体分析

可以采用图表等形式分析各运营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充值金额、消费金额的趋势是否正常,比如:

①某游戏自营模式:该游戏采用自营模式,因此各期间收入确认金额与玩家的消费金额相同,曲线重合;消费金额曲线与充值金额曲线的趋势相似,差异不大,基本符合一般游戏玩家的充值、消费规律。

②某游戏联营模式:该游戏采用联营模式,首先消费金额曲线与充值金额曲线趋势一致,且金额差异不大,符合一般游戏玩家的充值、消费规律。

收入确认金额为充值金额扣除渠道费用后按照一定分成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金额,从图表上看,收入曲线趋势与充值曲线趋势大体一致。

差异部分可能与游戏不同运营期间渠道费用的高低、以及不同充值金额下分成比例的不同相关,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

(2)玩家数据分析

此外,还可以获取某游戏充值金额、消费金额前若干名(比如前100名)玩家的具体情况,如:账号、支付方式、支付终端信息、充值金额、充值时间、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游戏等级等进行分析。

通常, *** 游戏的正常玩家的账号大多具备以下一些类似特征:

①充值时使用同一个支付渠道账户,基本使用相同支付渠道(如支付宝等)。

②单次充值金额及充值时间具有随意性。

③累计消费占累计充值的比例较高,很少出现大量充值却不消费的情况。

④玩家之间金币购买各类道具及增值服务的比例基本相同。

通过分析大额充值玩家数据,审计人员可能发现其中一些异常情况,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但玩家数据分析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其中有些可能是正常的,比如:

一个支付账号对应多个游戏账号的情况、账户出现大量游戏币余额等情况可能是商人模式造成的。有的游戏里有商人交易模式。

在该模式中,商人通过在游戏充值活动期间大量充值获得更多作为奖励的免费游戏币,然后在游戏中将游戏币卖给其他游戏玩家,双方可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场外支付交易。

此类商人玩家可能拥有多个游戏账号,账号的用户名出现有规律的情况(如用连续数字命名);一个账号在多个区创建角色;创建非常明显的商人角色名称;游戏角色等级、战力较低;一个账号对应超过一个支付终端信息等。

再比如,一个账号对应超过一个支付终端信息。该种情况可能系两人或多人同玩一个账号,或账号已被出售给下一玩家所致。不同的游戏规则设置不同,可能出现的情况也不同,因此在对玩家数据分析时,审计人员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4、其他程序

(1)在检查各个游戏充值、消费金额较大的玩家信息时,审计人员还应注意是否存在网游公司自身的员工大量充值的情况。有些网游公司可能存在让公司员工在游戏运营期间测试游戏的情况,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对收入确认产生影响。

(2)通过对游戏玩家的IP地址进行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区域集中的情况,是否可能存在虚假收入情况。

(3)必要/可能时,审计人员可以与充值额较大的玩家取得联系,验证系统中记录的情况是否正确。

(4)作为网游公司的审计人员,除了需要对整个游戏行业有所了解外,还应该对被审计单位所涉及各个游戏项目的设置、规则比较熟悉。必要时,审计人员也可以以玩家身份进入游戏,注册账号,充值,消费,以测试游戏系统的运行情况。

看这笔款的性质,如果列在营业外收入计入利得,那要交很多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参考下面这个文件。\x0d\参考凭证如下:\x0d\借:银行存款 2000000\x0d\ 贷:专项应付款 2000000\x0d\借:专项应付款 1950000\x0d\ 贷:银行存款 1950000\x0d\借:专项应付款 50000\x0d\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x0d\注意:这个分录的原理是,当开发区给你的是笔专款,这样,利得即营业外收入只计50000,所得税就少多了50000×15%=7500元。要不2000000都计营业外收入按15%税率计算所得税2000000×15%=300000元。这种做法本级审计是没有问题的。但上级审计可能会质疑。所以你可能还需要建立备查账以便上级审计。\x0d\\x0d\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x0d\财税[2009]87号\x0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x0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x0d\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x0d\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x0d\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x0d\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x0d\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之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  请遵照执行。\x0d\\x0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0d\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x0d\ \x0d\////////////////////////////////////////////////////////////////////////////////////////////////////\x0d\//财税[2009]87号文件解析///\x0d\////////////////////////////////////////////////////////////////////////////////////////////////////\x0d\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x0d\  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 \x0d\  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x0d\  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x0d\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x0d\  这里要注意:\x0d\  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 *** 的财政部门或其 *** 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 *** 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x0d\  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x0d\  3、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其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一样,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x0d\  4、强调了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在财税[2008]151号文中并无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 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x0d\  综上,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x0d\  二、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x0d\  企业从 ***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 *** 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补助》,应作为 *** 补助处理。根据“ *** 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x0d\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x0d\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