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挣扎10分钟未被发现,他死前有多痛苦?

游泳026
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挣扎10分钟未被发现,他死前有多痛苦?
导读:上游泳课都能因为救生员的疏忽而导致男童溺水死亡,这真的是千不该万不该的,挣扎了十分钟都没能够被救上来,不能呼吸,不断的呛水,非常痛苦!我个人觉得这个游泳课的老师以及救生员都应该负责的,如果他们能够及时注意到有人溺水了,也能够及时把人救上来,

上游泳课都能因为救生员的疏忽而导致男童溺水死亡,这真的是千不该万不该的,挣扎了十分钟都没能够被救上来,不能呼吸,不断的呛水,非常痛苦!我个人觉得这个游泳课的老师以及救生员都应该负责的,如果他们能够及时注意到有人溺水了,也能够及时把人救上来,说不定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如果说是在室外玩水溺水死亡的,可能还没有多少人觉得愤怒,可这个六岁男童是在上游泳课呀,这都能够溺水死亡,以后家长哪里还放心让孩子去上游泳课呢?本想着学会游泳可以以防万一的,没想到这就断送了小男孩的性命。

01、溺水死亡非常痛苦

我很羡慕那些水性非常好的人,我也曾经想要好好学习游泳,可真的是溺水带给我太大的影响了,导致我现在都不敢去游泳,不敢去水上乐园。小时候有过一次溺水的经历,说是看见了死神都一点不夸张的,溺水那一刻因为不会游泳,我手脚就各种乱蹬,导致我全身的血液流通得更快,我就更需要呼吸,一呼吸我就喝水,喝水我又呛水,然后就不断咳嗽,嘴巴张得越大我就喝越多水。好在最后有个男生看到我一直在挣扎,然后就直接把我捞起来了,那一刻我真的觉得重生了一样自那以后我就再也不敢游泳了,哪怕是穿着救生衣我都对水有莫名的恐惧感。

02、学习游泳非常有必要

我个人认为啊,学习游泳是真的很有必要的,一是夏天可以去水上乐园,去游泳池快乐玩水;二是遇到突 *** 况的时候,你拥有的技能也许能够救到你。像之前那个公交车坠水的事件,一车人也只有少数人获救,其中一个男孩子还是靠着自己游泳自救的。虽然说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多一样技能有时候就会是你一个优势。所以如果可以的话,我还是很建议大家去学习游泳的。

03、游泳时救生员应该全神贯注才对

我们在去水上乐园或是游泳池玩的时候,一定要找那种有救生员的地方,发生什么情况了能够让他之一时间发现你。我也希望这些场所的救生员一定要经过培训才能够上岗,不要以为就只是到处看一看就完事了,还要有足够强的眼力见去看周围人的动态。随随便便让一个会游泳的人来当救生员,其实并不妥当。

虽然说羡慕水性好的人,可也发生了很多水性好的人依旧出现溺水的情况,这也说明有时候水性好并不代表你能够自救,也并不能够代表你也能够救别人。水是我们的生命源泉,也是能够夺走我们生命的怪物,希望大家在游泳的时候还是要提高警惕,不要大意了。

未成年溺亡同伴不需要负责任。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

一、17岁初中生与未成年同学相约河边游泳发生溺亡,同伴是否担责?

1、法律救助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定义务主要指因法定职务、业务而具有的职责,如警察维护治安、医生救助病人、消防员救火等以及因法定身份关系所带来的夫妻、父子之间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如目睹女友自杀、落水,有可以预见其死亡的结果,有救助的义务或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而应对其安全有救助义务。

2、17岁的卢某游泳溺亡,我们理解卢某父母的悲痛,但7名同行者都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也低,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营救,并及时报警,不能强制要求他们不顾自身危险去对同伴进行救助。孩子私自游泳溺亡的事故年年都有发生,在放假期间,父母作为监护人,更要时刻监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同类悲剧的发生。

二、6名青少年结伴玩耍,不慎掉入黄河,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吗

1、一般来说,发生未成年人游泳溺水身亡的事件,属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具有重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其次,几人明知游泳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实施该不当行为,是其各自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

三、防溺水“六不准”: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这件事情当中,双方肯定都是有责任的,因为作为监护人但是他却没有监护到位,没有注意到孩子的情况,所以他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但是在这件事情当中,最主要的责任还是要游泳馆来承担的,毕竟这不是在野外,这是在游泳馆。如果是在野外的话,那肯定就是孩子的家长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是因为他监管不力。但是这是在游泳馆呀,我在这里是花了钱来游泳的,救生员的职责就是要观察有没有孩子溺水,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及时施救。

但是根据视频当中的情况来看,根本就不是这个样子的。孩子从溺水到溺亡大约三分钟左右的时间,救生员根本就没有发现。如果他能够好好的尽责,多观察一下孩子们的情况的话,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就算孩子出现了溺水的情况,他也能够马上施救。孩子当时沉入水底的时候,拼了命的在挣扎,可是却没有任何一个人注意到,孩子挣扎了大约一分钟之后就沉下去了。这件事情真的让人觉得非常的痛心,我们真的没有想到在游泳馆里面竟然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游泳馆里面为什么要找救生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职位呢?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溺水啊。这个职位平常的生活当中是非常的枯燥的,因为你就是坐在那里看别人游泳,但是你一点都不能够马虎啊。这是完全不能够马虎的,因为但凡有一点点马虎,可能就是一条性命。家长当然也是要承担责任 的,因为你没有及时观看孩子的动态,你不能够把所有的责任都放在别人的身上吧,这是你自己的孩子呀,肯定要自己注意呀,怎么能够马虎呢?

  你的意思可能是问,游泳场所会不会给民事赔偿。那就要看游泳场所有没有安保义务了,如果有,则游泳场所应当赔偿,如买票进入的游泳馆、酒店的游泳场所等,都是需要赔偿的。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主要看其身前的收入或者其所在地的人均收入。

  详见《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溺亡者是购买了人寿保险的,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同时,如果此人是在职的,而此次游泳不是单位组织的,那么还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公死亡的标准要求单位支付一笔费用(包括有需要赡养抚养人的费用,单位也是要出的)

  这样说吧,你给的条件还很宽泛,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渠道要求给付赔偿的。大致会有游泳场所、单位、保险需要给付。而给付的内容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抚养的费用。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之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湖南的一名男童在当地的游泳池进行游泳的时候,不幸发生溺亡,这一事件已经在往上发布,便引起了轩然 *** ,毕竟对于如今的游泳池发生溺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对于这位男童 在游泳池里发生溺亡的事件的原因也正在调查之中。游泳池内发生溺亡的情况可能是缺氧以及人体发生抽搐造成的事件。

湖南这位男孩在游泳池内造成溺亡的这一事件,也希望能够给当今社会众多人造成一个警钟,毕竟对于暑假期间,孩子大部分的时间都待在家里和家长一起对于一些孩子而言自身的认知力是十分低的,所以并不知道什么是危险的行动,这也就需要更多的家长细心的关注和讲解,如今这名男童在游泳的时候发生溺亡,对于这位男孩的家庭可谓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

据相关的媒体报道称湖南的一名小孩在游泳的过程中发生溺亡,当游泳池里的救生员发现,并且对这名男孩进行施救的过程中,男孩已经死亡目前对这一事件的原因,当地的相关部门也正在调查之中,这家游泳馆目前也暂停对外开放,据游泳馆的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游泳馆里也积极的配合警方的调查,毕竟这一事件对于这家游泳馆来说也是影响十分大的。

湖南的这名男孩在游泳的过程中发生溺亡,也给了如今众多人一个警惕之心,毕竟夏日炎炎,想要游泳进行紧急的避暑之路,行为是能理解的,但是在游泳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做好防护,特别是对于一些孩子来说,更容易在游泳的过程中发生危险,这也需要众多家长以及救生员的注意,希望这名男孩的自己世界能够引发众多人的警惕之心,避免再次造成类似的案件。

炎炎夏日许多人都喜欢去游泳馆泡澡,也有不少家长会选择在暑假期间让孩子去游泳馆学游泳,然而就在几天前江苏宿迁却发生了一起小孩子学游泳溺亡的悲剧,当时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吧。

教练大意导致6岁男童溺亡

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年的7月18日(三天前),事发地是江苏宿迁的一个游泳馆,溺亡的男童小明(化名)年仅6岁,还没上小学,是一名学前儿童。今年暑假期间,小明的妈妈就想着趁孩子小学一年级开学前的这段时间让孩子去学游泳,于是就到离家不远的一个游泳馆给小明报了游泳培训班。这个培训班的课程一共有12节课,然而就在7月18日晚,小明参加之一节培训课期间,意外就发生了,小明的生命永远定格在这一天。

7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小明的妈妈把小明带到游泳馆参加之一节培训课,游泳馆规定家长不能进去,只能在外面等候,于是小明的妈妈就在游泳馆外等候了一个小时。到了晚上7点培训课结束的时间,小明的妈妈迟迟没看到小明出游泳馆,就想着进去找小明,结果被告知家长不能进去。小明的妈妈焦急万分,跑去游泳馆服务台询问,工作人员告知她小明可能在男卫生间,小明的妈妈就委托别人帮忙找了下,结果发现小明并没有在男卫生间里。

反复找了好几遍仍不见小明的踪影,游泳馆工作人员看到小明妈妈确实很焦急,于是就陪同她一起进去游泳馆寻找小明。进入游泳馆后,小明的妈妈恰好碰到了小明的游泳教练,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小明的教练说他也不知道小明在哪里。原来晚上7点之一批学员培训结束的时候,这位教练就出游泳馆去接第二批学员了。游泳馆内没看到小明的身影,小明的妈妈等人就又到男更衣室寻找,结果还是没有找到小明。

过了一会小明的舅舅在游泳馆池内找到了小明,小明是漂在水面的,等小明的妈妈跑进游泳池的时候已经有人在抢救小明了。120急救车把小明接到医院后后,医生发现小明已经没有意识没有呼吸了。

游泳馆监控还原事情经过

从游泳馆内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当时游泳课结束后小明先是爬上了游泳池,后来不知为何又下了游泳池,而且慢慢滑到了深水区。当时游泳池里还有一些人在游泳,岸上也有其他教练在训练孩子,但是大家可能并没有太在意小明,所以小明在游泳池中挣扎10来分钟也没人过来援助,直到10分钟左右后,小明停止了挣扎,一动不动地浮在水面。

事情发生后,该游泳馆门前拉起了警戒线,停业接受调查,目前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这起悲剧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以往孩子溺亡多发生在野外水域,但是近年来游泳馆内发生溺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游泳馆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顾客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