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单杠的注意事项

奥运会01
单杠的注意事项
导读: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不仅是年轻人,现在的许多老年人也喜欢用单杠健身。单杠非常常见,我们在社区或者是公园内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那么,以下分享拉单杠的注意事项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1 1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不仅是年轻人,现在的许多老年人也喜欢用单杠健身。单杠非常常见,我们在社区或者是公园内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那么,以下分享拉单杠的注意事项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1

1、怎么轻松拉单杠

两手用宽握距正握(掌心向前)单杠,两脚离地,两臂身体自然下垂伸直。

用背阔肌的收缩力量将身体往上拉起,直到单杠触及或接近胸部。静止一秒钟,使背阔肌彻底收缩。然后逐渐放松背阔肌,让身体徐徐下降,直到回复完全下垂,重复再做。

将身体往上拉时吸气,下垂时呼气。

上拉时意念集中在背阔肌,把身体尽可能的拉高,上拉时不要让身体摆动。下垂时脚不能触及地面。

2、拉单杠的训练 ***

拉单杠的训练 *** 有很多,不同 *** 对人们身体的不同部位进行锻炼。

能完成一个以上引体向上的,以练习引体向上为主。按自己完成更大量为指标练习一次,稍事休息后再练习1~2次。如只能完成一个,则需反复多做,以6~10次为宜。

平梯移行在平梯上做移行,每次手向前移动一个横杠,两手交替行进。移行一个横梯长为一次,练习4~5次。

屈臂悬垂练习者站于凳上,两臂全屈反握横杠,两手与肩同宽,使横杠位于颏下,然后双脚离凳做静止用力的悬垂姿势,但下颏不得挂在杠上。垂悬时间越长越好。练习2~4次。

斜身引体要求杠面与学生 *** 齐平,两手与肩同宽正握杠,两脚前伸蹬地,使两臂与躯干成90°的斜悬垂,由同伴压住两脚,做屈臂引体,使下颏触到或超过横杠,然后伸臂复原为一次。30~45次为一组,练习3~4组。

3、如何训练最有效

之一步,热身运动:活动四肢各关节,脊背保持平直,上体前倾,双臂伸直用力向后上方挥动。

第二步,走:大幅度摆臂,有力地向前走50米。

第三步,跑:小步跑,同时双拳放在肩上,双臂屈肘旋转;快速跑跳25~50米,重复4~6次,每次之后稍休息。

第四步,抻拉:双臂上举,然后向各个方向抻拉,同时踮起脚后跟,重复6~8次,中间稍休息。

第五步,单杠练习:悬垂(20秒/次,做3次),同时身体向左右转动,双脚并拢;身体向前后摆荡;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摆荡。

第六步,跳跃式引体向上:下蹲,脊背保持平直,向上跳起,抓住单杠,并利用跳跃的惯性做引体向上(单杠高度和双手握距因人而异)。每次重复6~8次。

第七步,跳跃:向上跳,逐渐增高,或达到一既定高度;从稍高的地方向下跳;下蹲跳起。做30~60个不同姿势的跳跃,双脚用力蹬地。可选择练习,但一开始就要按规定数量做,逐渐加大运动量。

每节操做完后应稍事休息一下,使呼吸平稳,四肢放松。每周不少于三次练习,每次35~45分钟。

拉单杠有什么好处

1、治腰病

吊单杠时,患者双手握牢横杠,使脚完全离开地面,让自己的身体自由下垂。开始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做小运动量的垂吊,每天吊2-3次,每次吊15-30秒,后可逐渐增加拉吊的次数和时间,如有可能,还可动状,幅度的大小,以体力和疼痛所允许的程度为度。

2、瘦腰

双手拉着单杠,双脚曲起悬空,下半身往左边尽量扭转并停5-7秒,再换边停5-7秒,两边轮流扭转,直到手酸为止,一日可多次,这不但能增加体力,还可以瘦腰腹。

3、让身体更柔韧

双手抓住单杠,双脚离地将身体挂在单杠上,同时下颌前伸并放松。这个动作可以很好地拉伸上半身。开始时坚持这个姿势5秒;随着锻炼的深入,你可以坚持到至少30秒。要紧紧地抓住单杠,这样会使拉伸容易一些。跟从身体的感觉,拉伸不需要太剧烈,去享受拉伸身体的过程。

拉单杠有什么注意事项

1、脊健椎吊单杠,每天只宜做一、两次,视个人体能状况每次停留五至三十秒钟;而吊完单杠 切忌直接跳下,以免重力由脚跟压迫到脊椎,反而使脊椎受伤。更好在脚尖伸直的 地方准备一张垫脚椅,方便上下。而年纪大、容易脱臼的人,应该有人在一旁观照,比较安全。

2、引体向上的时候注意双腿不要分开,否则会觉得很省力,这样也就影响了锻炼效果。注意在进行举腿动作时,身体不要前后摆动,这样会影响腹肌的锻炼效果。所以身体的协调性和身体各肌肉共同协作能力的保证是双杠举腿练习动作能够产生效果的前提条件。

3、举腿动作的时候应该将臂力提高到一定水平,否则无法进行练习。凡是高难度的练习动作,对呼吸的要求也是同样很高的。双腿抬起时呼吸、双腿下落时吸气的节奏要保持住。这样有合理呼吸的练习动作要比不注意呼吸的`练习动作的次数延长很多次。锻炼效果也就更加明显。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2

一、单杠的正确练法

在进行单杠训练时,需要大家运用自己上半身的力量,我们双手紧握着单杠,掌心向外,等到身体悬空的时候,膝关节保持弯曲的状态。同时头部居中并且与脊椎成一条直线,双手间的距离保持与肩同宽,这样才是正确的单杠训练 *** 。大家在向上拉动时,要让胸部和单杠保持在同一条水平线上。然后将关节完全舒展开来,身体慢慢的向下移动,直到恢复到初始的运动状态。

二、按照自己的身体节奏来运动

对于一些新手来说,往往在进行单杠训练的时候觉得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千万不能强迫自己慢慢来,循序渐进,最终才能达到更好的训练效果。大家在进行单杠训练的时候,一定要做一些热身运动,这些运动可以让我们更快的进入运动状态。活动手腕、脚踝、做伸展运动都是非常好的。

三、保护自己的身体

在做运动的时候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安全,在一些新闻上我们可以看到学生没有注意运动时的注意事项,从单杠上摔下来,对身体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单杠训练是一项非常需要力量的运动,我们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训练。如果不小心受伤了,一定要立马停下来,去寻求医生的帮助。

拉单杠的注意事项3

引体向上可以练腹肌吗

引起向上一般不能练出腹肌。

引体向上重点锻炼的是背阔肌和肱二头肌,对肩胛骨周围许多小肌肉群以及小臂肌群也有一定的训练效果,而引体向上对于腹肌的锻炼作用不大,因此引体向上一般不能练出腹肌。

引体向上练什么肌肉

背阔肌

背阔肌是位于胸背区下部和腰区浅层较宽大的扁肌,人体在做引体向上这项运动的时候,需要双手握住单杠,向上拉起身体的时候需要背阔肌收缩力量,因此可以很好地锻炼到背阔肌。

肱二头肌

肱二头肌是自三角肌下端,向下插入到肘部以下,手臂的抬起和弯曲,手腕的旋转是肱二头肌的基本功能。做引体向上时手臂会经常弯曲,能够使肱二头肌得到 *** ,因此也可以锻炼到这部分的肌肉。

练腹肌的运动

仰卧起坐

平躺于地上,双脚着地,屈膝,双手交错于胸前,将背部下方和肩胛一起向上抬离地面。在这个过程中要挺直背部,不要弯腰。随后可以恢复原来的平躺姿势,反复重复这些动作即可。

卷腹

平躺于地上,根据自身的习惯可以用或是不用垫子,双手放于胸前或者轻放在太阳穴旁,为了避免伤害到颈椎,双手不要放在头后,屈膝。准备好后,开始运用腹部肌肉把肩膀往双膝的方向拉动,不要把整个背部都抬离地面。

平板支撑

首先摆出俯卧撑的姿势,然后翻转身体到另一侧,这时,只需要用一只手支撑在地上,另一只手指向空中,其中一条腿放在支撑腿上,尽量保持这一姿势越久越好。

引体向上的注意事项

1在做引体向上的时候更好做下热身运动,这样可以很好地防止肌肉拉伤,运动结束之后也要做一些整理活动,可以起到放松肌肉的作用。

2引体向上练肌肉的时候,更好选择两三天做一次,这样可以帮助肌肉更快地恢复。

单杠的下法同样是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很多运动员可以腾空至近四米的高度,同时做一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空翻、转体等,最后稳稳地落地。

1896年,单杠被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在技术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各种大回环和转体动作已非常普遍,并出现了扭臂握大回环、后空翻两周下和振浪分腿下等新动作。20世纪50年代初,出现了分腿支撑后回环成手倒立和腾越类动作。在1958年第14届世界体操锦标赛上,日本运动员小野乔首先做了向前大回环转体360度,接一手扭臂握一手反握大回环再转体360度,接后摆转体360度成悬垂这样复杂的连接。在下法上也出现了空翻转体类动作。20世纪60年代中期,出现了高屈体腾越动作,并且大大减少了连接动作中间的大回环,使成套动作的编排更加紧凑精采。1972年在慕尼黑奥运会上,日本运动员冢原光男以团身后空翻转体180度接团身前空翻转体180度下这一动作,夺得了单杠比赛的金牌,这一崭新的复合空翻类动作的出现,开辟了体操运动新的技术领域。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末期,一些脱手再握动作发展为空翻再握杠动作。向后大回环前摆,向后分腿腾越成悬垂和后空翻3周下也出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护掌的改进,单臂大回环出现,单杠技术的发展更加日新月异。

介绍

奥运会是世界上更大的综合性体育赛事,每届奥运会都会有许多比赛项目。其中,8号奥运会比赛项目是体育竞技的精华,包括田径、游泳、体操、举重、拳击、摔跤、柔道和击剑等项目。这些项目汇聚了世界各地更优秀的运动员,是奥运会最受关注的比赛项目之一。

田径

田径是奥运会更受欢迎的比赛项目之一,包括短跑、中跑、长跑、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标枪、十项全能等多个项目。田径比赛需要运动员在短时间内发挥出更好的水平,需要有出色的爆发力和耐力。

操作步骤

1短跑:在起点准备好后,听到枪声后开始奔跑,全力冲刺,到达终点线后停下来。

2跳高:从起跳点起跳,跳过横杆,落地后不要碰到横杆。

3铅球:将铅球放在脖子后面,用力扔出去,距离越远越好。

游泳

游泳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包括自由泳、蛙泳、仰泳和蝶泳等多个项目。游泳需要运动员具备良好的水性和耐力,需要在短时间内游完全程。

操作步骤

1自由泳:在水中做出优美的泳姿,向前游动,到达终点后停下来。

2蛙泳:将双腿合拢,用双臂做出蛙泳动作,向前游动。

3仰泳:仰面向上,用双臂做出仰泳动作,向前游动。

体操

体操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包括自由体操、单杠、双杠、吊环、鞍马和跳马等多个项目。体操需要运动员具备出色的平衡能力和协调能力,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多个动作。

操作步骤

1自由体操:在场地上做出优美的动作,要求动作连贯、流畅。

2单杠:在单杠上做出优美的动作,要求动作连贯、流畅。

3双杠:在双杠上做出优美的动作,要求动作连贯、流畅。

举重

举重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包括抓举和挺举两个项目。举重需要运动员具备出色的力量和技巧,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举重动作。

操作步骤

1抓举:将杠铃从地上抬起,将杠铃抬到头顶上方,然后放回地面。

2挺举:将杠铃从肩膀上抬起,将杠铃抬到头顶上方,然后放回肩膀上。

拳击

拳击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需要运动员具备出色的速度和技巧,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攻击和防御动作。

操作步骤

1攻击:用拳头打出有效的攻击,打中对方的身体或头部。

2防御:用拳头或手臂进行防御,避免对方攻击自己的身体或头部。

摔跤

摔跤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需要运动员具备出色的力量和技巧,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摔跤动作。

操作步骤

1摔跤攻击:用身体或手臂攻击对手,将对手摔倒在地。

2摔跤防御:用身体或手臂进行防御,避免对手攻击自己并将自己摔倒在地。

柔道

柔道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需要运动员具备出色的技巧和力量,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攻击和防御动作。

操作步骤

1攻击:用身体或手臂攻击对手,将对手摔倒在地。

2防御:用身体或手臂进行防御,避免对手攻击自己并将自己摔倒在地。

击剑

击剑是奥运会比赛项目之一,需要运动员具备出色的技巧和速度,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攻击和防御动作。

操作步骤

1攻击:用剑攻击对手,击中对方身体。

2防御:用剑进行防御,避免对方攻击自己的身体。

结尾

2012伦敦奥运会单杠决赛邹凯下法不后退半步的话获得冠军的几率会大一些,但并不能保证他一定能拿冠军。

其实2012年伦敦奥运会单杠决赛毫无疑问是一场精彩的比赛,包括邹凯在内的运动员临场发挥的都相当出色,特别是汉布钦(银牌得主)和宗德兰德(金牌得主)更是有些超水平发挥。

邹凯的出场掀起了比赛的之一个 *** ,卫冕冠军拿出了自己的更高难度79,他的发挥相当出色,只有在落地的时候有一点小的移动,不过正是这一点被裁判抓住,使得邹凯今日的完成分不是很高,最终他得到了16366分。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因为这个成绩对于金牌还是有一定竞争力。

不过比赛随后的进程完全可以说是波澜起伏,德国名将汉布钦随后出场,他也拿出了自己的更高难度,而且完成分最终达到了89分,这使得他的名次一下超越了邹凯。看着自己的成绩出来之后,汉布钦也是仰天长啸,表情十分激动。

随后出场的“荷兰飞人”宗德兰德拿出了更加惊人的发挥,他的动作难度分同样是非常高,而且完成情况真正做到了无懈可击,在现场观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欢呼声中,宗德兰德拿到了16533的高分,成功拿到了这枚宝贵的金牌。

另外体操人为因素是很强的,现场裁判打分不仅仅要看运动员的动作是否完美,现场气氛高涨也是影响裁判打分的关键因素,就算是邹凯在下法上没有后退半步,他最多也就和宗德兰德打成平手,想要卫冕还需要看现场观众是否接受、裁判是否支持,毕竟卫冕要比之一次拿冠军困难的多。

病情分析:

您好,就您的描述来看,您是左上肢关节脱位,这种脱位是伴有软组织损伤的,所以即便复位,软组织损伤没有完全恢复的话,还会出现活动障碍的,

指导意见:

您好,建议您复位后遵医嘱治疗,按时到医院复查,一般问题不大,不必过于担心,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未成年人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有责任,应当赔偿。详见在校学生伤害案件的司法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本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

  2.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学校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形态有两种:之一种是替代责任,主要概括在本条之一款中;第二种是补充责任,规定在本条第二款中。其中第二种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

  释义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使得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有多种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作出界定,但是从该条例的第二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可以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之一,“学生”的外延不能过于扩大,以至于偏离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意。

  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应当受到救济的人。正确界定学生概念的范围,是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最重要的一环。在界定了学生的范围之后,就确定了学校的范围。学生,首先就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在校生发生的事故,不是这种事故。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当是中小学校,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幼儿园,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大学。但是一致的意见是不包括电视、函授、网校等学校。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由此可见,该办法认定的学校包括了高等院校,学生也应包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但是我们认为,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其立意不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因而,界定“学生”概念的时候,应当从这一基本立意出发,进行考虑。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其中,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规定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中就读,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中已经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是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不应包含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

  第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首先,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是学校组织的,一般发生在校园,但是学校在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因而,学生伤害事故不局限在校园。这也是将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校园事故不甚妥当的原因之一。其次,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的活动不在此限;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接送班车的,应当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安全保护。在一个案例中,幼儿园班车在送幼儿回家的时候,停车不当,接送的老师疏于注意,幼儿在下班车的时候,造成伤害。这属于“门至门”规定的范围,是幼儿园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第三,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界定中,仅仅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本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这种界定,仅仅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的角度考虑的,没有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我们看来,侵权行为法重视对学生安全的保护,同时也重视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济。而且后一种情况不能说与学校无关,而是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事故。不规定后一种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这样的办法是不完善的。至于造成学生财产损害的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事故,其处理办法应当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一致的,但是既然说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就不包括这种财产损害的事故,因而可以不将它包括在其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对于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医院学习、生活或者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这些单位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性质,就是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当未成年的学生在教育或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主张认为,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性质,不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而是在于学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承担的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关于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上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之所以否定监护义务的存在是因为:

  之一,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与在校学生的关系,基本性质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其不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是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除此之外没有监护权产生的根据。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该合同根本不存在。

  最后,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是发生在公法领域的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

  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关于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侵权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学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着重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之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该要件限定了几个要素:之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二,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第三,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第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关于学校履行的这种职责的行为。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之一,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义务,致使在这个过程中,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学生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第二,学校对在校学生,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负有其安全的保护义务。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学校虽然不是承担的监护义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其安全的保护义务。负担这种义务,就应当善尽职守,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懈怠而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疏于这种对学生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第三,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是指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没有尽到教育职责,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的上述行为,包括学校的行为,也包括负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其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转承责任(替代责任)。

  第三,学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须与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当学校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惟一原因时,学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的行为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而是由于多个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真判断,学校的行为究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还是条件。如果是原因,则与其他原因构成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学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份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是条件,并不是原因,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失。确定学校过失的标准,是学校的注意义务。学校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义务的性质,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学校作为一个谨慎人,对自己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发生损害事故。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学校存在这种过失,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

  关于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过错推定的立法例,如德国、希腊和日本等采用该种立法例。另一种是过错的立法例,如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等采用该种立法例。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还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应当严格贯彻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上述构成要件着手,借助该条规定,可以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依据如下:

  之一,《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包括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这就使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过去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逐渐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一般会出现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幼儿园的事故也可能存在特殊侵权的情况,如:幼儿园的某大型玩具突然倒塌,把幼儿压伤了,此时幼儿园就要承担责任,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性质就是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当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主要责任,如学校同时也有过错,则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

  那么,应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呢?我们认为,认定学校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就学校而言,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如果学校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责任之一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该责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管理的责任。所谓直接管理,是指教师亲临现场,直接控制学生的各项活动。二是间接管理的责任。所谓间接管理,是指学校只是通过校规校纪来约束和管理学生。学校及老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及老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上值得注意,如: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

  (四)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该条规定有利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加强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学校之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是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的应当是负担直接责任的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了,在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作此时的份额理解,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的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件,如: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操场是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应该属于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在施工当中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以防学生受到伤害。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处理原则

  之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赔偿主体,是学校。确定了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学校应当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未尽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使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最主要的针对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只有未成年学生对自己的安全或者行为缺乏识别能力,或者没有识别能力,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因为重大过失,造成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确定的原则是:首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过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这种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学校有较大的过失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对已经成年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重大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属于学生及其学生法定 *** 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 *** 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学生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属于学生法定 *** 人监护不周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有过错的学生法定 *** 人承担责任,与学校无关。已经成年的学生因为自己的过失,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其生活费供养者支付。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学校。

  第四,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赔偿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对于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对一个损害的发生,有两个以上的原因的,应当根据各个责任人的不同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学校、学生及其法定 *** 人、第三人都有责任的,应当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够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按份承担责任。

  第六,学校在为学生伤害事故投保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尚有不足部分,不足部分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的责任。

辽宁男孩在地铁内吊单杠后狠狠摔地,他的伤势如何?

一、男孩儿在地铁内吊单杠做运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知道,在很多大城市里,都是有地铁的,人们出行坐地铁,既安全又便捷,很多带孩子的家长也会选择乘坐地铁出门,地铁里空间比较大,而且行车的过程中比较稳,孩子乘坐也没有压迫感,是非常舒服的,最主要的是不用担心堵车。但是在沈阳的地铁里,却出现了这样一幕,家长带孩子乘坐地铁在车厢里,孩子并没有乖乖的呆在家长的身边,而是手扶着地铁里的扶手吊单杠,我们可以看到,有时男孩用双手,有的时候,男孩会用单手,看起来很厉害的样子,而家长并没有阻止男孩子,正当大家觉得这个男孩子应该平时练得比较多,因此不会有危险,突然,男孩子重重的摔到了地上,让人们惊呼不已。

二、摔地之后,这名男孩的伤势到底如何呢?

我们知道,在地铁的车厢里都有一根非常结实的单杠,在这上面有很多扶手,是为了给没有座位的人,提供方便的,这样能够保证大家的安全。一般单杠离地面大约有不到两米的高度,而这个小男孩儿在玩耍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会掉下来,因此我们也能够看到摔的是比较重的,虽然高度不到两米,但是摔下来也是比较疼的,如果严重一些,很有可能会有骨折的后果,因为具体后续情况如何,视频中并没有告诉大家,很多人都是猜测,可能孩子需要去医院检查,才能够确保是否安全。

其实这件事也给很多人敲响警钟,很多孩子之所以会有一些让我们觉得非常调皮的行为,在公共场合,让人接受不了,其实都是大人纵容的结果。因此,家长也要努力的学习,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家长。

按照国际体操联合会(FIG)的比赛规则,重大的国际性比赛(如奥运会、世界体操锦标赛等)往往是男、女分场进行。

比赛没有正式开始前,运动员们在各个项目上做赛前练习,时间是每个人30秒。每个队有五个人,共2分30秒。比赛开始后,项目裁判长高举绿旗或打开绿灯,这是给准备比赛的运动员一个信号。如果信号发出后30秒钟,运动员还未上器械,就算弃权,判为0分。

运动员上器械前,要面向裁判长举起右手示意,这既是对裁判的尊重,也是提醒裁判员注意:我要开始做动作了。当运动员完成一套动作之后,也要向裁判长立正、示意,表示动作完毕。然后,A、B组裁判员就开始按照各处的职责,对这套动作进行全面的评分。先由A裁判组根据运动员完成的难度、特殊编排和连接动作等几个方面来确定一个起评分(起评分更高为10分),向全场显示。B组裁判员则要求在30秒之内对这套动作的技术、姿态等方面进行扣分,并填写在记分单上,由电子计分系统或跑分员送至裁判长处。最后由裁判长根据A、B组裁判员的打分情况,示意出该动作的最后得分。

单杠高度260米(从垫子上沿量起)。横杠长度24米,直径为28毫米。一套现代单杠动作是运动员运用各种握法,流畅地完成半径长短不同的摆动、转体和飞行动作。运动员必须从双腿并拢静立或加助跑,跳起抓杠或由别人帮助上杠;上杠后身体静止或悬垂摆动,但要保持良好的姿态。评分从运动员离开地面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