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股权可以零元 *** 吗

中超07
实缴股权可以零元 *** 吗
导读: 1、实缴股权可以零元 *** 吗2、中超球票可以 *** 吗3、股权是否可以零元 *** 4、江苏足球解散原因解析:欠债、母公司危机、足协新政压力5、零元股权 *** 协议法律性质6、天海更大债务为莫德斯特索萨赔偿金 接手需准备大几亿7、中超多家俱乐部解散,为什
  • 1、实缴股权可以零元 *** 吗
  • 2、中超球票可以 *** 吗
  • 3、股权是否可以零元 ***
  • 4、江苏足球解散原因解析:欠债、母公司危机、足协新政压力
  • 5、零元股权 *** 协议法律性质
  • 6、天海更大债务为莫德斯特索萨赔偿金 接手需准备大几亿
  • 7、中超多家俱乐部解散,为什么会出现这么窘迫的情况?

可以。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实缴 股权 *** 可以为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 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 *** 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 *** 财产收入。

不可以。中超球票实名购票,所有门票需实名认证后才可入场,一证一票,遗失或勿转等导致无法入场,责任自负。足球是一项以脚为主,控制和支配球,两支球队按照一定规则在同一块长方形球场上互相进行进攻、防守对抗的体育运动项目。因足球运动对抗性强、战术多变、参与人数多等特点,故被称为“世界之一运动”。

股权是可以0元 *** ,但是有一定限制。

1、发起人持股的 *** 限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 *** 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 *** 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2、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 *** 。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 、实行股份 *** 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 设定股份交易更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 、交易须主办券商 ***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 *** 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例腾讯的众创空间。

六、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据《足球报》消息,进入新年的江苏足球俱乐部将面临巨大危机,很可能在5天之内宣布“0 *** ”,甚至可能直接宣布解散。

距离中国足协要求的递交材料、完成俱乐部注册准入的最后时限(2月28日),还有5天。所以换言之就是,江苏队如果未能在最后的准入时间内完成报名,或许就直接宣布退出本赛季的中超联赛,进一步来说甚至是直接宣布解散。

在本赛季之前,江苏队方面已经宣布了冠军教头解约,天价外援宣布离队,在多方面已经透露出俱乐部的内部压力和问题,但是具体的原因或许与以下三个原因有关。

最严重也是最致命的原因,俱乐部母公司江苏苏宁集团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江苏队的撤资方面,还体现在国际米兰的资金问题上。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苏宁集团收入锐减,进一步导致了在足球方面的投入减少,所以最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问题。

另一个原因则是俱乐部经营不善,导致上赛季欠薪多达5亿元。虽然球队在上赛季夺得中超冠军,但是众所周知忠诚冠军的奖金并不高,更多的只是带来了名与声。所以在赛季前就开始了各项解雇工作,包括球员和教练,以缓解目前球队的压力。

最后一个杀手则是足协新政。看似限薪限支出,但是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俱乐部的广告收入,直接导致球队没有了其他渠道的收入,仅靠一直在亏损的足球项目,收入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这也是江苏队在高投入后因为没有预料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导致遭遇了目前的情况。

所以江苏目前面临“0元” *** 或者是解散的危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层面的影响,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

零元股权 *** 协议法律性质

 零元股权 *** 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 *** 协议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零元股权 *** 协议法律性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TK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TK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TK置业公司设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TK投资公司。2011年6月27日,TK投资公司与陶某签订股权 *** 协议一份,约定TK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TK置业公司10%的股份 *** 给陶某, *** 金额为零元,TK投资公司加盖了公章,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亦签字。同日,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与陶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言明因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融资所需,尚不能配合陶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前述股权 *** 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陶某持有TK置业公司10%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义务。

 2011年6月28日,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与案外人中信信托公司等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中信信托公司对TK投资公司进行增资。2011年8月1日,TK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包括同意中信信托公司对其增资13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由彭某变更为李某。2013年12月13日,TK投资公司向陶某发函,撤销关于TK置业公司10%股权的赠与行为。

 陶某遂起诉请求判令:1、TK投资公司继续履行股权 *** 协议,办理其持有的TK置业公司10%股权的 *** 变更登记手续;2、TK置业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已于2011年6月27日成为TK置业公司的股东,持有TK置业公司10%的股份,陶某有权要求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辩称股权 *** 协议实为赠与合同,然从协议名称及文字表述来看,均使用“股权 *** ”的字样,并无所谓“赠与”之文字,仅从表面来看,该份合同应属股权 *** 合同,而并无赠与之表述。该次股权 *** 的 *** 款虽为零元,但股权与一般动产权利或不动产权利有所不同,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相反与股权相关的企业经营还可能存在未来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关于撤销赠与的函件亦并不发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综上,系争股权 *** 协议成立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审法院对陶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系争合同的名称及其内容均显示为股权 *** ,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性质为股权 *** 。股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还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现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上诉称合同的实质为赠与,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股权的意思表示。故原审据此认定系争合同为股权 *** 的定性并无不当。

 其次,因TK置业公司在涉案的股权 *** 之前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股东会,而是由唯一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故在TK置业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TK投资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被上诉人陶某之间签订系争合同之后,对于TK置业公司而言,股权的 *** 即已完成,陶某的股东资格即已确立,除非股权 *** 合同因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起诉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据此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上诉称股权 *** 并未完成、其具有任意撤销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合同中约定的零元 *** 股权的法律性质。

 一、零元股权 *** 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传统民法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遵循法律行为生效的构成要件原则,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根据该原则,股东之间的股权 *** 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 *** 协议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作出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该规定下,股权零元 *** 的行为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应如何协调如果不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出让人是否会通过该方式规避公司法对外 *** 股权的限制性规定,打破公司法为保护公司人合性而设置的壁垒,此时该股权零元 *** 协议是否内容违反公司法72条的规定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同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性质。[1]如果将股权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去分析,就能发现股权零元 *** 实际上与其他 *** 形式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在股权零元 *** 协议中, *** 人零元 *** 其财产权的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对此公司法不应予以干预。但对于人身权,由于该权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客体,同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问题,应由公司法加以调整。[2]因此,在认定对外零元 *** 股权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一般股权对外 *** 的规则。

 对于对外零元 *** 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在零元对外 *** 股权中,约定的价格是零元,受让人不需要支付价款,故不存在“同等条件”,而不得使用优先购买权;也有人认为,不管约定的价款是零元还是其他任意价格,只要股东将股权 *** 给第三人,其他股东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此时该约定的价格即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对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对外股权零元 *** 的目的是使受让人得以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为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需要,应该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反,如果不加以限制,有些股东可能会利用该行为去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从而达到股权 *** 给第三人的目的。且在该情况下,零元即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在本案中,首先,该股权零元 *** 协议是 *** 人与受让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因TK置业公司在涉案的股权 *** 之前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在TK置业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TK投资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被上诉人陶某之间签订系争合同之后,已经满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因为没有“其他股东”的存在,所以也不涉及到同等条件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该 *** 协议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系争合同中约定的零元 *** 股权并非股权赠与

 (一)零元 *** 股权的定性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

 “以自己之财产,为他人利益,而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于给与之无须报偿,两相合意者,是之谓赠与。”[3]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章程约定,可以将股权赠与给其他人,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赠予问题未作规定,在民法上,赠与是赠与人通过签订与受赠人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交给他方所有的意思表示出来(即要约),而且尚须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物(即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应认为股权赠与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双方应明确载明赠与之意思表示。

 而在股权零元 *** 合同中,当事人之所以明确约定是以零元的价格 *** 股权,而非明确股权赠与,应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避免赠与可能面临的撤销而导致的不确定性,所以通过签订股权 *** 合同,保证双方利益的确定性。

 在本案中,系争合同的名称及其内容均显示为股权 *** ,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性质为股权 *** 。现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上诉称合同的实质为赠与,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股权的意思表示。故二审认定系争合同为股权 *** 的定性并无不当。

 (二)股权赠与为单务合同,零元股权 *** 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无“对价”这一概念,故而寻求“对价”的法律意义不能求助于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然而,我国票据法却对“对价”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义的描述。《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上述关于“对价”的释义表明,“对价”即为“代价”,是双方利益的互换。诸如,用粮食交换石油,用金钱交换产品。“对价”这一特征表明,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对价之给付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对价不以等价为限,无论互易之利益是否等价均为对价。[4]

 在股权赠与时,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无需支付对价,在股权赠与中,股权价值未被确定;而在零元股权 *** 时,是一方出价购买另一方所持有的股权,双方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一方交付股权,另一方交付金钱,在股权零元 *** 中,股权的价值是确定的,即为零元。

 [1] 《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明确表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而被继承人财产权的继承则完全属于《继承法》规范的范围,任何的公司自治都不能排除这种财产权的 ***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与股份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是可以相分离的。

 [2]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出发,为内部股东组织外部人员进入公司提供法律依据。内部股东如果想阻止外部人员进入公司有两种方式:之一种方式是在出让人向内部股东征求意见阶段直接与出让人协商内部 *** 。第二种方式是在股东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利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两个阻止外部人员进入公司的方式,都是为了维护现有股东间的信赖关系,但都是从限制人身权 *** 的角度展开的,不涉及具体的财产。

 [3]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页。

 [4] 参见傅鼎生:《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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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三月,就听说天海俱乐部有计划发公告 “零 *** ” ,但是当时并未太在意,因为总感觉不太可能走到那一步。一方面,按照当时的预判,一直有新的意向投资人在和俱乐部断断续续接触,双方谈得并不太积极雷厉风行是真的,但希望始终有;另一方面,中国足协也并不是像外界传言的那样,对天海队“怀有杀心”,甚至他们始终在耐心等待天海这边的一些消息。

但是北京时间3月5日上午的10:31,一纸 “零 *** 全部股权” 的公告,还是通过俱乐部官方微博发了出来。一家中超俱乐部,以这样的方式宣布原投资人的退出之意,经历了“从不肯放弃到决定放弃”的艰苦心路历程,而以十天为限,寻找新的下家,这在中国足坛势必引起轰动。单从公告为切入点,大致可以有几方面的解读。

首先,这份公告是情真意切令人有几分动容的,回顾了曾经的理想、四年的历程,感谢了所有应该感谢的各方,也申明了由于各种原因无以为继的现状,最后表示,为了保留来之不易的中超资格,本着对中国足球、球员、教练员和球迷负责任的态度,俱乐部忍痛做出艰难决定,招募合适的 *** 对象,以零元 *** 费的方式 *** 俱乐部100%股权。从绚烂的曾经到不堪的现在,确实应了有球迷说过的那句话“看着你起高楼,看着楼塌了”。

第二,“零 *** ”之下,如果有投资人介入,将面临什么?在俱乐部公告中,很细致地阐明了,2019赛季末,俱乐部进行了资产评估,总价值基本在64亿到77亿元人民币之间,假如考虑到近期有几名球员转会离开,那么这个数字理论上会有所缩减,天海俱乐部“零 *** ”, *** 的就是这部分资产。不过在公告中,同时有一句“具体的债权、债务等细节面议”,实际上这个可以解读为,如果有投资人愿意接手俱乐部和球队,之前的债权、债务,基本倾向于需要新的投资人来承担。天海俱乐部眼下背着的“最沉重的债”,是保罗·索萨和莫德斯特两人的败诉赔偿,这是“数以几亿计”的,不过假如能够努力达成和解,赔偿的金额会有大幅下降,这是意向投资人肯定会特别考究清楚的内容。

第三,天海俱乐部给出的 *** 截止期限为3月14日,十天之内会有什么“峰回路转”出现吗?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无论谁投资,俱乐部和球队都不可能离开天津,是否有此前从未联系过的“黑马”有所心动横空出世,这个无法预计,但是之前谈过的一个投资方,确实一直和俱乐部没断了联系,最现实地看,他们是否能够下决心“出手”,是所谓转机的关键点。假如“他们来了”,天海这支球队可以瞬间迸发生机,而悲观地说,假如他们放弃,并且没有新的投资人来和俱乐部接触,那么天海俱乐部、天海队,就不是像之前有的球迷猜测的,可能要降级打中甲的问题,而是面临直接解散。

第四,由于球队3日再集中,有外地球员返回,按照相关要求,现在整队需要在俱乐部隔离14天,公告一出,教练、队员们也在焦急等待“命运的安排”。按照现在中超俱乐部的经营行情,以“保级标准”维系一年,起码需要5亿元人民币以上,再加上债权、债务,意味着即使计算进来自中超公司的分红等收入,新的投资人也要准备好“大几亿”元人民币。

十天的“生死时速”,希望天海俱乐部、天海队能够“跑赢命运”继续活下去,真是这样的话,未来他们也许会有个新名字,否则,不长不短的四年,他们的生存轨迹就要彻底“画完了”。

行业联盟到了最危险的时刻。天津金门虎想退出中超的消息还没传出去,新科中超冠军江苏队又传来噩耗,被投资方苏宁抛弃。让人难过的是,你是冠军队,江苏队却没有找到愿意接手的公司。按照现在的情况,中超冠军解散也不是不可能。01丢弃并处理天津还是一个足球小镇,每年有两支中超球队和一场德比,但这么快就从顶级联赛消失了。天津全健作为投资方被调查,更名为天津天海。被行政拘留后,被无视,被迫解散。去年,天津TEDA勉强保级,但还是难逃一死。改名为天津金门虎,但没有留在中超的野心。中超冠军面临解散!新赛季还没开始,为什么会处于紧要关头?

足协杯结束开始,天津金门老虎队放假,队员们为解散俱乐部做好了准备。前国际小智在广州大学城基地单独训练;外援苏亚雷斯为了恢复自由球员身份然后加盟葡萄牙超级波尔图队正在等待仲裁;外援阿奇姆·彭有望转会到河南建业队。,天津金门老虎队未能如期提交工资奖金确认表。按照中国足协的要求,如果天津金门老虎在底前不能解决资金问题,就没有资格进入新赛季。不幸的是,该团队的投资者TEDA集团证实了其退出。事实上,金门虎队已经拖欠八个月,拖欠金额超过3亿元。TEDA集团已做出内部声明,放弃继续投资该团队,并以文件形式将决定发送给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等待批准。如果放弃投资,金门老虎俱乐部将结算其所有球员在合同期内的工资,高达9亿元。如果你有这笔钱,你可以按照中国足协对中超俱乐部6亿元有限投资的新政策让球队继续前进,但即使如此,TEDA集团仍然放弃了球队。

知道TEDA已经退出,天津没有企业愿意接手。这种情况甚至比天海管理时还要糟糕,这使得地方当局束手无策。所以粉丝形容吉尼斯虎的命运是“直接拔管,放弃治疗”。超级杯、中超、中国A、足总杯、40强国足预赛相继延期,中国足球似乎一夜之间进入了“停工”状态。然而,更糟糕的是,中国足球正面临着10多家俱乐部退出或解散,200多名球员可能没有球可打的惨淡局面。十多家中国A、中国B俱乐部解散退出的背后是什么,“我玩不起”“我不想玩”?截至目前,上海沈心、延边北国、南京叶莎、吉林白家、福建天心、保定英利、大连吉比特、深圳金鹏、银川贺兰山、广东华南虎、四川FC等11家俱乐部已决定退出或解散;淄博蹴鞠、云南陆坤、湖南向涛联赛资格存疑;还有两家俱乐部,天津天海和辽宁鸿运,寻求转会和退出。

虽然中超俱乐部只有一个,大部分都是低水平的联赛俱乐部,其退出或解散并没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中国的职业足球联赛是作为一个体系来设计和存在的,中超、中国A、中国B、中国冠的联赛构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中超16支,中国A 16支,中国B 32支,分两个区域。中国A、中国B等低水平联赛球队的退出或解散,无疑会动摇中国职业联赛的根基,对中国足球的有序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估值约7亿元的天津天海俱乐部宣布将俱乐部100%股权 *** 0元。有人开玩笑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俱乐部的主人。然而现实是,这不是一个可以轻易拿起的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