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让我去调解,要不要调解费,调解费是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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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让我去调解,要不要调解费,调解费是谁付。
导读:无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到调解都不需要再交调解费。这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必做的一项工作。除非当事人有一方拒绝调解。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无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到调解都不需要再交调解费。这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必做的一项工作。除非当事人有一方拒绝调解。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 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是什么

1、诉前调解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是在法院立案前调解的,则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2)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会减半收取诉讼费,且在法院立案后调解结案的,法院会减半收取诉讼费。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什么情况

诉前调解主要包括情况如下:

1、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2、具有法院审理性质,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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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民事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之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之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之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更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不同的民事诉讼案件对应的调解费用标准也不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有些民事诉讼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的话,

      费用也比较少。以上就是关于调解民事诉讼费标准的解答,更多解答您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