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一般有哪些

奥运会01
仲裁机构一般有哪些
导读:仲裁机构一般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具体如下:1、仲裁机构有以下种类:(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2)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

仲裁机构一般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具体如下:

1、仲裁机构有以下种类: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2)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法律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2、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随着现代体育的迅速发展,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和劳动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甚至专门从事体育活动,在体育组织管理和各种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关系。现代竞技体育呈现职业化、商业化趋势,各种国际间比赛频繁,竞争日益激烈,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投入对运动成绩所蕴涵的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逐,各种竞技关系日益复杂。由于当事人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履约状态的变异,发生纠纷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国际体育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体育纠纷数量的激增。

体育纠纷是体育发展的障碍。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尚未完成,体育纠纷的解决手段不够完善,竞技体育的超常发展与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矛盾十分突出。

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不仅具体作用于矛盾的化解,而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巨大社会震荡和利益矛盾冲突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各种法律纠纷增多,违法现象乘机而入,一些体育纠纷不能及时公正解决,已经造成对体育发展的影响和破坏。必须增强依法解决体育纠纷的权威性,拓宽体育权利保护的法律救治渠道,加大对体育违法现象的治理力度,建立起体育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秩序1。尤其是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在即,我国需建立与国际接轨、能够迅速、方便、经济地解决的体育纠纷的机制,因此建立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体育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物中,各种体育法律主体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体育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涉及体育活动的商业性纠纷,如赞助、广告、转播权、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二,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运动员合同、参赛资格、国籍等;三,有管理权的体育组织对其成员实行惩戒引发的纠纷,如 *** 、禁赛、执照取消等。

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所以体育纠纷解决相对于一般的纠纷解决更为复杂。

二、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趋势

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体育纠纷救济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各国法律传统、体育制度各不相同,但都出现了一些普遍的发展趋势:一,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呈现多元发展的态势,目前各国大都是采用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与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二,体育界对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事人要求保证程序的公正与合法;第三,虽然体育界非常不情愿,但体育诉讼的数量还是呈现增加的趋势;第四,体育仲裁是当前最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三、体育诉讼与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

诉讼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典型的决定性、规范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但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办法。随着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出现体育诉讼急剧上升的趋势,为权利而斗争,将体育纠纷诉诸法院,对于体育界人士来说已经不再陌生。有人认为,体育诉讼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增加、社会进步的表现。这种看法并非千真万确,因为法院诉讼过于法律化、费用高昂并且耗时过长,对于时间非常珍贵的体育领域来说,有时用诉讼解决纠纷并不是最理想的 *** ,如在近年来在篮球运动员马健与俱乐部的诉讼中,虽然最终得到司法判决,但马健整个赛季都无法参赛,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通过诉讼解决体育纠纷一般应该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当当事人认为其他手段无法解决争议,才求助司法救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被认为是唯一或最有效的手段。

同时,体育领域的“司法介入”问题也不容回避。体育界和其他实行职业或行业自制的领域一样,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或自身章程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司法机关有无介入的权力,如何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可能进行审查在法理上存在很大争论,这一问题经历了一个由忽略到重视,由法律语言不确定到肯定司法管辖权的发展过程。毫无疑问,对于体育纠纷,司法具有最终的裁决权。体育不可能脱离法律单独存在,并非只有体育组织在体育问题上才有发言权,司法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体育内部章程、规则的不完善及体制上的漏洞。体育人士应开放头脑,做好司法介入体育的应对,因为司法介入会给体育界带来很多问题,小到国家法院推翻IOC有关 *** 禁赛的决定,大到运动员可能利用某一国家法律阻却国际赛会召开直到取得判决结果为止。

但由于体育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和体育组织关于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原则是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即只有当事人寻求了体育行会内部的救济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原则是多年来法院从一系列判例中总结出来的,任何人只有在遵循了其所属的体育行会的内部有关程序之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2。

在此所说的纠纷解决,指的都是民事纠纷,因为只有民事纠纷当事人才有处分的权利3。至于中国足坛“假球”、“黑哨”事件,则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国家司法不会放弃追诉,一定会介入处理4。

四、ADR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优势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解决纠纷的替代办法”,是对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的宗旨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中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渠道5。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它们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律,为当事人自治创造了更大空间。ADR在解决纠纷中甚至能够起到优于诉讼程序的作用。ADR的基本方式有协商(谈判)、调解和仲裁。

相对于诉讼,现代ADR在解决体育纠纷中有以下优点:一,能够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体育中有大量的裁决要依靠专家的经验,如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加害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在规则的允许范围内还是故意犯规,这些都是普通法官很难做出判断的;二,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三,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能够得到双赢的结果;四,减少费用和时间,国际体育纠纷如果到了国际诉讼的程度,花费是巨大的,当事人通常要承担巨额费用风险,而ADR的灵活性和地点的随意性降低了费用和减少了时间,因此当事人大多愿意以ADR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应重视体育纠纷解决中的ADR利用,降低成本,兼顾效率与公平。

五、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体育仲裁院

一些国家先后建立了体育仲裁制度,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作用也在不断扩展。成立于1984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了保证自己的中立地位,于1994年从国际奥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脱离出来,CAS在布罗曼坦案、罗斯案中都推翻了国际奥委会的裁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利,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解决重大体育赛事中的纠纷的重要机构。IOC已于1994年要求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签订协议,遵守CAS的仲裁协议,而不寻求其他司法途径。很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也与CAS签订了将其与成员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条款。和一般仲裁一样,国际体育仲裁也有自己的仲裁协议,但与一般仲裁不同的是,体育仲裁不仅局限在一般仲裁的财产性争议方面,很多人身性争议也在仲裁的范围内,如参赛资格问题。从CAS出版的案例集可以发现,国际体育仲裁庭受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运动员国籍、就业合同、电视转播权、赞助商、执照以及大量的 *** 违规争议 。

六、体育纠纷的行业内部裁决机制

体育中大量纠纷是由体育行业内部解决的。目前,体育领域有处理权限的有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家奥委会、各国单项体育组织等。体育组织内部设立的裁决机构,通常解决该组织与作为其会员的组织和在该组织注册的运动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体育行会的管理权力的来源有三:通过国家法律授权的权力; *** 委托的权力;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和通过“事实契约”形成的权力。行规(体育行会的章程规则)与国家法律既有联系亦有区别,行规的效力来源主要源自于体育行会的自主性权力,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国家承认与保护,行规有可能获得与国家法律一样的强制力与约束力。

七、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体育纠纷多采用自行和解、体育社团内部解决、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诉讼等机制解决,与社会和国际接轨的差距比较大,而且体育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不明确。由于我国体育社团和行政部门的解决方式普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不足;迄今为止,我国实际上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有象征性规定。我国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从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纠纷解决办法和近年来处理的一些纠纷案例来看,我国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必须健全我国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八、我国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中心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我国尽快开辟以体育仲裁为中心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功能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要的调节系统。具体如下:一,适当的行政裁决;二,必要的司法程序,司法介入既有合理性又有有限性,但鉴于目前我国体育领域丑恶现象现状,我国体育纠纷司法救济方式应当得到明晰和扩展;三,完善体育行业内部的争议裁决机制,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切实保证符合公平、公正及效率原则;四,借鉴国际奥委会及一些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简便快捷、有鲜明特色并纳入国家仲裁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该机构应当保证其民间性、中立性与技术性,本研究将对该机构的具体组成、职能权限以及体育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与《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条例》草案;五、明确体育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确定法院的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六、2008年北京奥运会CAS将对比赛纠纷进行裁决,其仲裁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应尽早解决该问题。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此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一、诉讼和仲裁的优缺点

1、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2、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缺点:(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二、特点

1、速度比较快。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二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 *** 期,提高了资金利润率。

2、裁决质量比较高。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的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

3、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参加好开庭,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调解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员会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4、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在送达问题上,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方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另外,由于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比较机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作出了裁决。

5、当事人权利比较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确定仲裁的机构、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构成、以及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当事人还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要求仲裁庭 *** 裁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孙杨是中国游泳界的一位传奇人物,他在游泳比赛中屡获佳绩,是中国游泳界的代表人物之一。然而,他也因为一些争议事件而备受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他在2019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上的禁药事件。这件事情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国游泳界的争议。现在,孙杨事件最新消息2021东京奥运会已经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一、孙杨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上的表现

孙杨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上参加了男子200米自由泳和男子400米自由泳比赛。然而,他在这两个比赛中都没有获得奖牌。这对于孙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失落,因为他曾经在这两个比赛中获得过多次金牌。

二、孙杨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上的争议

孙杨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上的表现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有人认为他的表现不够出色,而有人则认为他的表现受到了禁药事件的影响。这些争议让孙杨成为了东京奥运会上最受关注的人物之一。

三、孙杨禁药事件的最新进展

孙杨的禁药事件一直是中国游泳界的热门话题。最新的消息是,孙杨的禁药案件已经提交给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这个案件的审理将会在未来几个月内进行。如果孙杨被判有罪,他将会被禁赛多年,这将会对他的职业生涯产生重大影响。

四、孙杨禁药事件的背景

孙杨的禁药事件始于2018年9月,当时他在自己的家中被中国反 *** 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孙杨的尿液中含有禁药。孙杨随后被禁赛了8个月,但是他在2019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上又被发现使用了禁药。这次事件引起了国际游泳联合会和世界反 *** 机构的注意,他们对孙杨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五、孙杨禁药事件的影响

孙杨的禁药事件对他的职业生涯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他的赞助商也纷纷撤回了对他的支持。这次事件还对中国游泳界产生了负面影响,引起了人们对中国游泳界的质疑和批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一个国际性的、非 *** 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者、捍卫者和仲裁人。国际奥委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称为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更高权利机构,其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特别全会由主席提议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执行委员会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执行全会赋予的一切职责,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主席提议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

国际奥委会的具体任务

1、负责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2、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支持,促进体育道德的发扬。

3、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赛的精神,清除暴力行为,领导开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 的斗争。

4、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5、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业的目的,努力使奥运会在确保环境的条件下举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

奥运会起源

1、奥运会起源之古代奥运会

有文字记载的古代奥运会始于公元前776年。当时,古希腊有200多个大大小小的城邦。公元前776年,3个城邦的国王达成协议,决定在7月中旬到8月中旬之间恢复在奥林匹亚举行的宗教庆典,也就是体育大会,每4年一次,并同意在庆典期间停止战争行动,以便运动员和观众参加奥运会并安全返回。这就是著名的“奥林匹克神圣休战”。古代奥运会共举办了293届,直到公元394年才因外族入侵等原因结束,历时1170年。

2、奥运会起源之现代奥运会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国际性综合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因举办地在奥林匹亚而得名。19世纪末由法国的顾拜旦男爵创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1896年开始奥林匹克运动会每四年就举办一次(曾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中断过三次,分别是在1916年、1940年和1944年),会期不超过16天。由于1924年开始设立了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因此奥林匹克运动会习惯上又称为“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现在已经成为了和平与友谊的象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也扮演着关键角色。各国间体育交流的增多,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国际体育争端。面对日益多样化、现代化的体育纠纷,亟需相应的公平、公正、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在借鉴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体育强国。

      国际交往的扩大,促进了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使体育已成为国家间外交及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相关的国际体育纠纷也随之增多,处理好国际体育纠纷,构建多元化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文化交流与国际体育事业的发展。除传统的体育诉讼外,一般来说,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调解和体育仲裁者这三种解决机制。对这三种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弥补体育诉讼中存在的法官专业性不足、诉讼时间较长等弊端,更好地解决国际体育纠纷。

一、体育谈判(和解)

      体育谈判是当事人双方希望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行为,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从程序上看,体育谈判的开始源于双方的自愿选择,谈判的过程亦是一个自愿的过程,因此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拒绝谈判或在谈判过程中终止谈判。从纠纷解决成本和时效的角度来看,体育谈判是一种便捷高效、所需成本低的纠纷解机制,一方面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体育纠纷对于时间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平等谈判和协商有利于形成共赢的局面,减少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正因为体育谈判基于自愿且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并非所有体育纠纷类型均可以适用此种解决机制,为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涉及体育纪律的纠纷便不能适用和解制度。而对于诸如运动员转会、职业俱乐部与赞助企业之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谈判以达成和解协议。

二、体育调解

      在加强体育国际化交流的进程中,体育调解作为一种非固定、非正式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被当事人所选择和认可。所谓体育调解就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意见交换以实现解决纠纷的活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将调解界定为:“纠纷当事人在CAS调解员的参与帮助下,各方当事人以善意为原则进行协商,从而实现解决二者或若干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非强制性、非正式的程序活动。”

(一)体育调解的适用范围

      和体育谈判一样,由于体育调解具有非强制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因而体育调解所适用的纠纷也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一般而言,在涉及 *** 、操纵比赛和刑事腐败等纪律性问题上不能适用体育调解。CAS调解规则第1条就对调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原则上,CAS调解是为解决合同纠纷而设的。与纪律事项有关的争议,如 *** 问题、操纵比赛和腐败,被排除在CAS调解之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情况需要并且双方明确同意,则与其他纪律事项有关的争议可以提交CAS调解。除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外,其他国家或行业协会所设置的纠纷解决机构中也对体育调解的适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UKSP)规定,体育调解适用于劳务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赛事纠纷、歧视问题和儿童青少年纠纷等纠纷类型。法国体育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CNOSF)则规定除解决竞技运动员、组织和协会有关的争议外,委员会还涉及 *** 争议。国际足联设立球员身份委员会(PSC)和争议解决委员会(DRC)规定体育调解适用处理球员、协会及俱乐部、中介机构和比赛经纪人之间的各种合同和监管纠纷。

(二)体育调解的特征

1尊重意思自治

      尊重当事人自愿是体育调解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因而在调解的过程中会给予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意思自治。例如在CAS调解方式和仲裁员的选择上,均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理解。就调解方式而言,CAS调解规则第8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进行调解,否则调解员应在与当事人协商并适当考虑《CAS调解规则》后,确定调解将如何进行。而在调解员的选择和任命上,则规定除非当事人从CAS调解员名单 *** 同选出一名调解员,否则调解员应由CAS主席与当事人协商后,从CAS调解员名单中任命。

2中立性

      CAS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调解员应当而且必须保持公正、独立,且有必要披露任何可能影响这种中立地位的任何情况。调解员被正式告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签署或联合申报的方式授权调解员继续他的任务。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或在调解员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果他认为自己无法圆满完成调解,应停止调解员的任务并通知CAS主席,届时主席将作出安排代替他。在咨询当事人之后,根据调解的可能性为当事人委任另一名CAS调解员。

3经济性

      体育调解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时间成本和调解费用这两方面。体育调解相较于仲裁或诉讼而言,具有时间段、效率高的特点,进而实现对时间成本的节约,快速定分止争。就经济成本而言,调解相较于仲裁而言所需的费用更低。根据WADA2019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在WADA诉孙某&国际泳联案中,WADA在该案中的仲裁费用超过60万美元。而相同情况下,CAS调解对于民事纠纷调解的行政费用为1000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6868元,汇率计算于2022年3月3日)。

4保密性

      不同于诉讼的公开性,体育调解具有严格的保密机制,能够有效保护调解各方参与人的隐私或商业机密。如CAS调解规则H款第10条目对调解保密工作规定为:“任何所涉及到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均应签署保密协议,以督促其不对任何第三方透漏调解案情的所有信息,例如不得进行录音或录像、会议记录等。

三、体育仲裁

      近年来,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重要机制,各国和各职业协会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为体育仲裁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成立与发展对于体育仲裁机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CAS成立以来,在有效处理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在纪律处罚类纠纷方面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获得了良好的声誉,是体育仲裁逐渐成为体育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制。

      所谓体育仲裁,即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与一般仲裁制度相同,体育仲裁也具有民间性、自愿性、独立性、快捷性等仲裁制度的一般特点。但与此同时,体育仲裁亦有属于自身的独特性。一方面,和一般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的自愿性是相对有限的。在一般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决定是否进行仲裁、对哪些事项进行仲裁以及在何地由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在体育仲裁中,由于仲裁条款往往是在当事人参赛时直接规定在参赛章程之中,这将导致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权利,而对于是否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只能选择要么接受仲裁获得参赛资格要么拒绝参加比赛。另一方面,和一般的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具有特殊性。由于体育仲裁是一种技术性极强的仲裁类型,因此体育仲裁员必须具有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对涉及到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识别和处理。

(一)CAS的仲裁制度

      CAS仲裁有三种不同类型:普通仲裁程序、上诉仲裁程序、以及反 *** 仲裁程序。

1 普通仲裁程序

      CAS的普通仲裁程序通常具有商业性质,一般包括例如体育赞助协议、赛事电视转播权、球员或教练工作合同等体育纠纷。普通仲裁程序的处理方式和仲裁条款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争议类似,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在事前约定,也可以在事后约定,也可以援引含有CAS仲裁条款的文件而默示约定。

2上诉仲裁程序

      上诉仲裁案件是CAS受理的主要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对于行业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上诉。例如国际泳联、国际足联等行业协会都设立内部机构,以处理诸如球场暴力、滥用裁判权等纪律案件,若当事人或者有关利益方对行业内部处理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CAS进行最终的仲裁裁决。上诉仲裁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的是对于事实和法律的重新审理,不受一审裁决的任何认定的拘束。

3反 *** 仲裁程序

      CAS自2019年1月1日起设立了一个常设反 *** 部门,根据CAS反 *** 部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运作。当事人可从30名左右的反 *** 专家专门名册中选择仲裁员来审理案件。当事人和有关方对反 *** 部门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后的21天内向上诉仲裁部提起上诉。

      此外,CAS在每届奥运会期间都会设立奥运会特设法庭,其职责是维护运动员的权益,捍卫体育运动的价值,其管辖权从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开始一直持续到奥运会闭幕,受案范围是受理和裁决奥运会期间的任何相关争议。与非赛事体育仲裁不同,原则上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大的仲裁裁决应在立案后24小时做出,以适应奥运会赛程紧密的特点,避免影响相关选手的正常参赛。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CAS就开设两个临时仲裁庭:一是CAS临时仲裁庭,该部门将通过仲裁解决《奥林匹克 *** 》第61条所涉及的发生于奥运会期间或在奥运会开幕式前十天内的任何争端;另一个是CAS反 *** 仲裁庭,该部门将受理国际检测机构提交的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式前十天内发生的任何涉嫌违反反 *** 规则的争端。

(二)一些国家的体育仲裁机构

1美国:美国仲裁协会

      根据《美国业余体育法》的规定,美国奥委会与美国仲裁协会达成协议由美国仲裁协会受理和仲裁有关体育争端案件,并于2001年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美国体育仲裁具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由于参赛资格问题引发的争端;由于违反行为准则引发的争端;由于服用禁用药物引发的争端;与体育有关的商业争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与专业广播公司合作伙伴间关于出让广告权合同引发的争端;运动员、教练员雇佣合同争端以及其他需要仲裁的问题。

2加拿大:体育与法律中心

      加拿大的体育与法律中心,是由法律界人士建立的完全独立于 *** 的民间组织,被 *** 授权负责处理体育仲裁案件。其仲裁范围主要为运动员等个人和体育组织之间发生的有关争端,其中主要的是关于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的纠纷。对受理的体育仲裁案件,中心负责人任命三名体育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仲裁庭负责人要由律师担任。

3比利时: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

      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发生在比利时国家体育协会或同级体育协会之间的或上述协会与他们的俱乐部或参加者之间的争端,仲裁委员会对受理案件和针对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权利作出裁决。该体育仲裁委员会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日常工作由奥委会的一位法律专家主持。

      随着体育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相关体育纠纷。英国2001年1月建立具有了仲裁、调解体育纠纷和提供咨询意见功能的“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德国国内体育协会组织内部也有仲裁机构或类似仲裁的机构。韩国和日本也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引入了仲裁制度在体育纠纷中的适用。我国在《体育法(修订草案)》中,也将体育仲裁设置为专章,以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

结语

      较之于一般社会纠纷,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时效性。因此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针对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特殊的规则和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以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解纷合力,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方面需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结合体育行业自身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还需关注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贯通与衔接,实现国际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机统一。

*** 投融资项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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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涉及不同国家间的问题时需要去找国际仲裁机构,国家仲裁机构是专门处理国际之间的民事纠纷的机构,例如跨国的劳动问题、经济纠纷、婚姻问题等等,可见国际仲裁机构是多么的强大,那么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以下由我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一、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仲裁,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两种。通常,提交临时仲裁庭进行的仲裁称为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而提交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称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一)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现在仍常被采用。从立法上讲,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二)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国际性、地区性、国别性、行业性等仲裁机构。

      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它成立于1923年,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m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为ICSID)。该中心于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倡导下,签订了旨在解决有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问投资纠纷的《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生效,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国。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设在美国华盛顿,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2、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1975年拉美12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设立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3、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AISCC)。它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同时,由于瑞典仲裁制度历史悠久,具有大量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的专家,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有着丰富的仲裁经验和良好的运作机制,办案比较迅速及时,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订明在瑞典仲裁的情形日益增多。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不断发展,该仲裁机构的声誉也逐步提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予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为LCIA)。它成立于1985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它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是美国更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民问常设仲裁机构,有《商事仲裁规则》。它同我国仲裁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中美两国仲裁机构成功地联合调解解决过两国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它成立于1950年,总营业所设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和横滨也设有营业所。它有《商事仲裁规则》。该仲裁协会除进行仲裁工作外,还从事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同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等项工作。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同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HKIAC)。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的非营利性公司。它是在许多公司、专业机构、律师行及香港 *** 的支持和鼓励下成立的,不受 *** 或其他官员的影响或控制。中心受理两类仲裁案件,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香港的仲裁案件。它有自己的本地仲裁规则,但没有制定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它仲裁国际商事争议时,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中心也可以采用调解或调停的方式解决争议。

      (7)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56年,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又于1988年改为现名,并于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在深圳特区和上海市设立了深圳分会及上海分会,并于1999年在重庆、成都、长沙、福州和大连设立了5个办事处。仲裁委员会和其深圳分会及上海分会是一个整体,在整体上享有一个管辖权,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制定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委员会在其成立之时,便制定了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和2000年5次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于2000年10月1Et起实施。依据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受理国际、涉外以及国内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4、行业性常设仲裁机构

      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二、我国的仲裁机构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属下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 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me,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的名称。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自2004年6月18日起,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正式更名为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1994年中国《仲裁法》第73条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曾在1956年3月31日通过了一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后,该规则又经过5次修订。现行的仲裁规则为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可以对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前述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该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行的职责,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行,但关于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该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其范围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经过近5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之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当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决定将其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时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按照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三)中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79条的规定,该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该仲裁机构至1996年9月1日终止。新的仲裁机构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市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与原有仲裁机构比较,新仲裁机构的更大特色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对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仲裁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该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同时未排除地方设立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机构的可能性。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由此,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这有利于仲裁机构之间形成竞争的局面,增强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各地仲裁委员会制订其本身的仲裁暂行规则。1995年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供各地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

      (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成立于1985年。它是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是为配合亚洲地区对仲裁服务的需要而设立的。中心的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具有多方面专长和资历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各界专业人士组成。中心的仲裁事务由理事会下属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中心的秘书长负责管理。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本地仲裁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目前的版本为1993年版)。国际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仲裁的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仲裁员人数为三人,当事人双方各指定一名,再由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也可由该中心作为指派机构指定仲裁员。中心设有世界各地不同国籍的国际仲裁员名单。仲裁地点可以在香港,也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点,则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无须说明理由,裁决书应当说明所依据的理由。中心同时也可以采用调解或调停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国际仲裁机构的职能

      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体负责处理某一仲裁案件,其主要职能是对提交其仲裁的案件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实施。尽管各常设仲裁机构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

      各仲裁机构都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秘书处,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登记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局等,这些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向各该有关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申请。由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及其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进行初步审查,若认为有管辖权的话,即可决定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并按仲裁规则及其有关的收费标准收取仲裁费。

      2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工作

      协助仲裁庭的组成,是常设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能。如果当事人就其约定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按照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指定上述各仲裁员。例如,按照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8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之日后30日内或秘书处允许的额外期限内就此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该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如果争议在由三位仲裁员审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未能对其应当指定的仲裁员作出指定,则仲裁院有权对此仲裁员作出指定。按照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条的规定,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而非当事人指定。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这些仲裁机构还可以作为临时仲裁的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作为管理机构。

      3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

      这是常设仲裁机构的另一重要职责。例如,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0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员故意违背仲裁协议或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无故拖延仲裁程序,或者存在着对某一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仲裁院有权作出撤回对该仲裁员的指定或要求其回避的规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1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8条、《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9条,均有类似的规定。

      因仲裁员死亡、仲裁机构接受仲裁员辞职或回避,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也可以对替代仲裁员作出指定。

      除了以上三项基本职能外,有些仲裁机构还有其他一些职能,如确认仲裁庭的组成;批准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同签署的审理事项;对仲裁裁决的草案进行审查等。

      以上是整理的关于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的内容,国际仲裁机构多种多样,各种机构负责的类型也是不一样的,遇到问题要找到正确的机构处理才行。

奥运会裁判误判是可以纠正结果的,但是一般都不会进行纠正,即使错判明显。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裁判的权威性不容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比赛的流畅性,让观众观看起来更舒适。

在今年的冬奥会上就出现一次误判,在苏翊鸣参加的比赛中,由于裁判的误判,最终导致他没有夺得冠军,只获得了一个银牌。

在这场比赛中,苏翊鸣的发挥可以说是相当不错,尤其是在第二套的动作中,完成了1800度的翻腾。按理说有着这样的表现,裁判应该给苏翊鸣一个较高的分数,还应该给他一些额外的分数。

不过事实上,裁判员给他之一跳的分数是7838分,第二跳是8870分。而加拿大选手麦克斯却拿到了一个9096的高分,并且凭借这个分数完成了对苏翊鸣的绝杀。这样的判罚和结果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

在赛后,网友们可以说是炸开了锅,一致认为这样的打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比赛的时候,就连澳大利亚的解说员也直言,他看到了不公平大判罚。其中来自加拿大的裁判员给本国选手打分非常高,前两跳分数给的都是9分。

但是这位裁判给苏翊鸣打得分数却分别只有5分和7分,是比较低的。但是对此苏翊鸣并不在意,他大度地说:“我跟两位偶像一起比赛,结果我就不计较了,能够跟他们一起站上领奖台,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收获了。”

在这场比赛48小时后,裁判长也表示给加拿大选手麦克斯多打分了,对于麦克斯手抓板的明显错误没有进行扣分。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麦克斯那个手抓板的错误被扣分,那么毫无疑问苏翊鸣就能获得冠军,因为那个错误最起码都得扣掉3分。

不过,虽然裁判长亲口承认了错误,但是比赛的结果却不能更改,这也是比较让人感到遗憾的。

那么当运动员遇到裁判员误判的时候该怎么做呢?其实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虽然成功率比较小,但还是得尝试一下):

“01、申请回放比赛视频。

02、与裁判主动沟通,据理力争。(注意需要把握度)。

03、根据运动项目适用的规则,向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诉。

04、仲裁申请,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设在赛会的特设仲裁庭提起“上诉”。”

希望每一场比赛都能够被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的付出都能劳有所获。